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这一法规性决定,是在省级层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同级人大报告。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这一决定确定了重大决策报告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
据介绍,为增强报告工作的计划性,便于操作,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建议项目,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意见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送建议项目,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项目安排,按规定报请省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还对项目如何进行调整和临时增加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