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今天(8月30日)召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本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
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