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高蕾)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这预示着,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的“个人养老金”时代即将开启。
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第二支柱)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个人养老金不会影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补充不是替代。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之快,给整个社会的养老带来很大压力。完全靠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来完成社会养老是不够的,加之很多企业并没有参与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的能力。为了应对养老压力,国家希望能够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上有较好的发展。“此前,关于第三支柱,保险业曾有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探索,但是过去几年的试点并不是很理想,由此,该政策顺势而生。”
《意见》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同时,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为什么要设置缴费上限呢?李文中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该举措主要是出于保证社会公平的考虑。” 缴费水平设限,可以有效避免有些人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大量缴纳,从而进行避税,影响社会公平。
个人养老金制度意味着参与第三支柱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竞争,李文中表示,这就要求参与机构在保障产品安全性的前提下,有较高的收益,才能让该产品具有吸引力。“如何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同时,让老百姓愿意主动参与进来是关键,这对于政策设计者及承担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都是一个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