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陈某与朋友马某一起喝酒,却没想到朋友在酒后身亡,自己还招来一场因酒而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8月3日,记者从凤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陈某被法院判决赔偿马某近亲属54000元。
2021年6月21日晚,陈某与马某一起打牌、熬夜、喝酒。次日中午,马某又携带食材到陈某家吃饭,一同参加吃饭的有朱某、刘某、郑某。吃饭期间,马某和陈某分别喝了啤酒,朱某等三人没有喝酒。饭后,马某和朱某到足疗店洗澡泡脚,后马某因感觉不适遂驾驶朱某车辆到医院门诊就诊。
医院门诊病历记载,马某当日15时00分到门诊室就诊,主诉胸痛剧烈,难以忍受,随即突发意识丧失,并后仰倒地,呼之不应,医院随即对其抢救直至15时40分心电图显示一条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马某死亡后,其3名近亲属就有关赔偿费用与陈某、朱某、刘某、郑某等协商不成,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朱某、刘某、郑某赔偿相应损失。
凤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系侵权案件。马某和陈某分别喝了数量不等的啤酒,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马某死亡的确切原因,但可推定马某因外在因素诱发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而饮酒等均有可能是诱发其自身疾病的外在因素。陈某明知马某事发前喝酒、熬夜,且存在心脏毛病,却仍然与马某一起饮酒,未能尽到妥当的提醒和制止义务,此系列行为可能诱发马某自身疾病导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朱某、刘某、郑某三人在与马某吃饭期间没有饮酒,亦无证据显示其三人存在或实施了其他可能会诱发马某自身疾病的行为,故其三人对马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陈某赔偿三原告54000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徐同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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