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位于陕西省安康市西部,北依秦岭、南枕巴山,地处秦巴腹地、汉水之滨,地形呈“两山夹一川”之势,因“城南石隙多泉、径流不息”而得名。它是国家卫生城市、汉江最具魅力的生态文化旅游区,素有“秦巴山水、石泉十美”之称;是西部第一蚕桑产业大县,被誉为“丝路之源、金蚕之乡”;它也是先秦文化的重要发祥地,纵横学派鼻祖鬼谷子曾在此修炼授徒,故又称鬼谷子故里。
近年来,石泉县抢抓陕南循环发展这一重要机遇,集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源开发、生态旅游开发、丝绸资源开发、医药和富硒农产品开发等为一体,将石泉打造成一片投资的热土、创业的宝地、旅游的佳境,使这方美丽、热情的土地敞开胸怀,喜迎四海宾朋。
进入八月份以来,石泉县遭遇强降雨天气,11个乡镇道路交通、农业生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石泉县城关镇更是泥水横流,道路被淹,大家在踊跃防洪排涝、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同时,都盼望着早日雨过天晴,安居乐业。当然,这也是城关镇居民张华生的心愿,望着眼前四溢横流的积水,他思绪万千,暴雨的肆虐尚可排除,但积压在心头那桩长达五年之久的官司何时才能“雨过天晴”? 站在淋漓的秋雨中,张华生的内心在流泪、在呐喊,期盼着碧空万里的晴日早日到来。
张华生,45岁,石泉县城关镇丝银坝村村民,自幼残疾,右手右腿半身不遂,但他身残志坚,吃苦耐劳,用顽强拼搏的奋斗精神,一天天改变着自己和家人的命运。通过一家人早出晚归、任劳任怨的艰辛付出,换来了他人生征途上第一桶金,从而使全家人的生活迈上了小康发展之路。就在张华生积极奋进、改变命运的当口,一个偶然的机会,经熟人介绍,他认识了债务人蒲某发,蒲在县城拥有多套房产、门面房及小车等资产,也正是这位蒲某发,给张华生平静的生活激起了层层波澜,导致张华生官司缠身、厄运连连,执行遭遇案中案,四处投诉无人管,所以他只好向媒体奋笔投书,以诉不公。
“早在2012年6月,经熟人介绍,我认识了蒲某发,他以资金投资的方式,向我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债务利息,借款期限两年,谁知两年后,蒲某发没有按时偿还,所以在2014年6月29日,我与蒲某发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载明:蒲某发向我张华生借款119万元(含前两年利息),还款期限9月29日,蒲某发用自己财产担保,我们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张华生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时间到了2014年9月29日还款日,蒲某发仍然没有还款,一直延期到2015年1月才偿还我9万元,仍下欠我110万元,在我多次催要下,他请求延期偿还。在我一忍再忍之下,时间到了2016年6月29日,蒲某发承诺等待与夏某平的矿产官司打完后再与我作最后清算,但直到今天,他仍然没有偿还我一分钱……此间,蒲某发为了向夏某平主张债权,召集我们所有债权人制作了一张‘债权人名单’,在这份名单中,我根本没有看到后文将要提到的蒲某发三个胞弟的名字,也正是此三人,却凭空成了我财产保全执行道路上的‘绊脚石’,他们通过虚假诉讼,瓜分我已经保全的财产,使我的官司人为逆转,连连败北。”张华生在来信中写道。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11月,我将蒲某发诉讼至石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向我偿还借款100万元;同时,为确保我的权益能够及时兑现,在诉讼前,我通过石泉法院保全了蒲某发位于石泉县城关镇北街六组育才路红花小区F号楼1014、1015、1016号商品房及小型客车一辆。石泉法院经过严格审查,于2016年11月24日做出了(2016)陕092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了蒲某发名下的此三套房产及小车。该案件经过一审(2017)陕09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二审(2017)陕09民终573号民事判决程序后,最终判决蒲某发向我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终审判决生效后,蒲某发视法律为儿戏,仍不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我行我素,置之不理。于是,我及时向石泉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然而,四年过去了,该案成为石泉法院一直未结执行案件,‘马拉松’式的执行,导致已经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作为一名残疾农民工,四年艰辛执行路,已使我精疲力竭,四处求助敷衍推诿,债务偿还‘纹丝未动’,法院执行遥遥无期……”张华生在来信中愤慨地写道。
张华生的执行款为何迟迟得不到执行?经过一、二审判决的案件为何停滞不前?难道依法生效的判决书真的变成了一张白纸?这中间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猫腻?而随着事态的发展,一系列问题还真的浮出了水面。
张华生来信整理、汇编如下:
我的案子到了执行阶段,蒲某发为了逃避债务,先后串通其三个胞弟蒲某朝、蒲某明、蒲某德,虚构事实,利用人民调解协议转移财产,而我们某些人民调解员、人民法官,不尊重客观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还真的把假的给办成了“真”的。
当石泉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告知我,包括蒲某发三个胞弟在内的多人要一起参与、分配我的诉前保全财产时,我一下子就懵了,你法院早在2016年11月就对蒲某发做了财产保全,怎么马上到了执行阶段,突然冒出这么多人纷纷前来‘分羹’?更何况还包括蒲某发亲亲的三个胞弟?世上哪有这么巧合的事情?那么,我就重点说说此三个人的债权形成方式吧。他们均通过石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三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及石泉县法院三份“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的,而更蹊跷是,这三份调解协议书均是通过石泉县法院法官李某之手,“快捷、迅速”地裁定并确认了其司法效力,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份被确认司法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2017石调字017号)是蒲某发与蒲某朝之间的“债务”:“蒲某发欠蒲某朝本金180万元,蒲某发在2017年3月15日前向蒲某朝偿还借款本息232.2万元,调解日期2017年3月24日”,李某作为主审法官对该协议确认了司法效力。
第二份人民调解协议(2017石调字04号)是蒲某发与蒲某明之间的“债务”:“蒲某明曾借给蒲某发现金45万元,现在双方同意蒲某发向蒲某明偿还借款本金72万元……”同样是李某裁定确认了其司法效力。
第三份调解协议书(2017石调字09号)是蒲某发与蒲某德之间的“债务”:“蒲某德曾借给蒲某发现金65万元,现在双方同意蒲某发向蒲某德偿还借款本息92.3万元……”调解日期是打印版2017年1月9日,后通过手写改成了2017年1月19日,李某依旧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司法效力。
仔细分析,这三份人民调解协议存在重大问题,然而,李某在审理过程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些违背常识和基本逻辑的情形;例如没有银行转账流水,何来的债权债务?三份几乎是一个模板“出炉”的“民事裁定书”仅仅是借贷金额的区别?而我们的李法官统统确认了其司法效力。这些足以说明,李某存在严重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其已涉嫌渎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行为。
在事实方面:首先,三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指向的三份“欠条”,均没有银行转账予以佐证、确认蒲某发与三个胞弟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其次,(2017)石调字(03)号调解协议书竟然对明知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作出处分,完全违背客观事实,捏造虚假债务;三是,在2017年1月9日及2017年1月19日,竟然出现了两份内容高度一致、仅仅是文书号不同的人民调解协议,这些“人民调解协议书”在各方当事人固定且时间相对集中的情况下,竟然先后“紧锣密鼓”地出具了七份之多,后又被李某在短时间内“集中”裁定,确认其司法效力;四是,这些频频发出的“人民调解协议”和 “民事裁定书”,不约而同地出现在我起诉蒲某发之后和判决执行之前这段时间,对此,李某当然心知肚明;五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内容却出现了“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的义务,另一方都有权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字样;就这样一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协议,竟然被确认了司法效力。作为一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资深法官,李某难道不知道人民调解协议并不能直接执行吗?应该对调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目的性产生最起码的合理怀疑呀?应该注意到这些调解协议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之嫌呀?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蒲某发还有另外四套房产,而石泉法院执行局只仅仅盯住我保全的那三套房产?让债权人明目张胆地瓜分我的保全财产?并再次执行给蒲某发其胞弟及表兄弟等人,其用意何为?
常言道:解铃还须系铃人。那些“人民调解协议书”又是如何“出台”的呢?经查,它们均出自石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黄某、叶某、刘某之手。那三份调解协议书存在如此重大漏洞:三百万债务无任何银行流水支持;调解协议书竟然载明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财产;调解书日期被随意更改等等,这些难道都符合国家调解法的要求吗?“调解员”们不可能不知道,这明明是逃避执行的一种便利手段?你们明明知道蒲某发欠我钱在先,明明知道他和三个胞弟利用调解虚构债务,规避法院判决的执行,却仍然利用调解职权,为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帮助蒲某发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硬生生地在执行道路上“横刀拦劫”,致使我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得不到执行,此已涉嫌滥用职权罪。
此外,针对03号调解协议书内容与09号调解书高度重合,人为将日期手改成2017年1月19日的问题,我曾到石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质问,调解员说是司法局某副局长安排的,在我当面质疑该副局长时,他竟然明确告诉我:“日期是我让他们改的,我想怎么该就怎么改,有本事你去告我”。听一听,这是一名领导干部该说的话吗?你们利用职权帮他人逃避法院执行,已经严重违法违纪,竟然还这般肆意妄为,简直天理不容。
说完了公职人员的执行干预问题,蒲某发本人也从不安生,除了让三个胞弟虚假诉讼外,还绞尽脑汁、办法用尽,让他的妻子汪某翠“冲锋陷阵”,竟然还上演了“假离婚”等一系列闹剧。
当我通过法院对蒲某发财产诉前保全后,汪某翠将蒲尚未保全的两套房产出卖给蒲某朝、蒲某明,其目的就是形成一种“你张华生并没有保全我家财产”的假象;其二,汪某翠以夫妻共同财产遭“保全侵害”为由,向石泉法院提出应为自己预留一半保全财产的申请,法院竟然同意了;其三,汪某翠夫妇曾向法院提交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当法官说明提交虚假证据的后果后,二人灰溜溜的予以撤回;其四,汪某翠向法院起诉离婚,其目的是为了分割保全的“共同财产”,法院经过一、二审,判决二人离婚,支持汪分割财产?
面对汪某翠的种种“表演”,我向石泉法院起诉汪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支持了我的诉求,谁知到了二审,恰逢最高院《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实施,判决汪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汪某翠以我诉前保全的财产归其所有,停止法院对该财产执行为由,将我起诉。石泉法院(2018)陕09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最后载明:“鉴于汪某翠与蒲某发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未被析产的事实,从权利状态角度而言难以划分被执行财产各归所属,所以在对汪、蒲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蒲某发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但不得损害汪某翠的财产份额……”这也给汪某翠后期参与拍卖财产份额埋下了伏笔。
2020年3月24日,在石泉县法院一份“蒲某发一案拍卖款参与分配方案”里,对蒲某发的汽车以11.3万元予以拍卖,在参与分配的九个人中,汪某翠赫然在列,分配金额3.9万元,而我张华生标的款100万元,分配金额仅仅为区区六千余元。
目前,蒲某发的房产即将拍卖,我又一次面临“僧多粥少”的窘境。有谁能告诉我,我的100万难道就这样白白打了水漂吗?
痛定思痛,我毅然迈上了维权之路。
我先后以蒲某发虚假诉讼为由向石泉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无证据证实蒲某发、蒲某明等有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还以“欠条超过了两年期限无法鉴定”为由予以答复;我不禁要问,你们既然鉴定不出,何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鉴定呢?我就不信查不出个水落石出?后石泉县信访局联席办要求县检察院牵头,协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补侦证据,但结果是:“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发生,故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同时,检察院也没有对渎职、失职、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予以严查?后我又向陕西省高院、安康市中院、省市纪检部门反映,但均无果……
综上所述,石泉县部分政法单位并没有将教育整顿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仅仅做了一些表面文章,完全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置身度外。针对我的案子,法院部分办案人员失职又渎职、判决变白纸、执行遥无期;公安、检察机关个别办案人员敷衍又搪塞、稀泥抹光墙;纪检部门个别干部面对问题不调查、违纪不处理,放任又纵容……我衷心希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督导组能够深入基层,将这起在执行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案中案”立为典型,高度重视,一查到底,惩治邪恶,还我权益,让正义的曙光普照石泉大地。
站在萧萧的秋雨中,远处的群山在雨雾中若隐若现,点点雨滴打湿了张华生的头发和衣衫,丝丝寒意侵入他的身体,他浑然不知。此刻的张华生,内心无比坚强,作为一名残疾人,一个为了合法权益而战的男人,他一定要超乎常人的努力,咬紧牙关、风雨无阻,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乘风破浪,尽管四周迎着风,尽管险滩重重;此刻,他已扬帆启航,掌舵在追求正义的航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