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络消息,3月21日,八达岭长城风景名胜区官方针对3名游客在八达岭长城墙体上刻划的情况,发布了相关通报。
首先,长城属于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之一。名胜古迹主要是指可供游览的著名风景区,以及由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3名游客在长城墙体刻字,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最新的消息,本次事件相关部门已经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随意刻画导致文物重大损坏的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长城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民族象征之一,也是重要的文物古迹。因此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每个人应当爱护文物古迹,服从景区管理。而对于可能出现的他人对估计进行破坏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制并第一时间向景区进行报告,共同保护好华夏文明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