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文化语境中,“泉”“钱”二字往往可以通假,一是因为读音相近,二是它们都有“周流不竭”的意象。因此,临泉而求财,就成了一些人的“行为艺术”,如今,这种行为让号称“天下第一泉”的济南趵突泉也不堪其扰。
近日,“游客用自制工具在趵突泉泉池捞硬币”的新闻引发关注。景区表示,很多游客把泉池当成祈福池,“硬币长期浸泡会污染水质”“近3年共清理打捞钱币29次,有6万余元”。虽设有提示牌、工作人员也会进行巡逻劝说,但抛投硬币的现象依然存在。景区表示会就宣传监管积极整改。
投币祈福或许可以称为一种“文化”,但行为一经作出,还是要受法律的评价和处断。在这则新闻中,游客自制工具捞硬币据为己有,显然是一种侵占;公园加强监管,是其固有责任。但问题的重点似乎不在于此,如何让造成环境污染的人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让类似的环境治理形成既公正又有效还可持续的一种良性循环,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条原则被称为生态文明原则,又称绿色原则。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总则,成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彰显出我国立法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游客到公园游览,显然是一种民事行为,不管你“为什么”以及“信什么”,游园行为都要遵循绿色原则,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很明显,金属硬币造成泉水污染,责任在投币的游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苛责公园加强打捞投入,或者去指责私自打捞的老人,都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投币行为。让绿色原则真正规范起部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则需要依靠法律规定和合理的执法方式。我国环保法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这可以说是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具体化。
如何才能把“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落实到景区的具体管理中?我们目前也有成功的司法经验可供借鉴,如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或公益诉讼案件中,将被告人事后修复环境的表现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考量因素之一,就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这样做,一是贯彻了环保法原则,二是保障了环境修复力度和实效,三是教育了污染行为人和广大群众。当然,环境诉讼需要投入司法资源,如果能将这种理念移入公园的日常管理实践,相信会取得同样效果。
为此,需要公园加强监管,当地环保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措施。比如发现违规投币的游客,在处理上可以给其选择的机会:或者就地担任一定时间的“环保志愿者”,负责现场制止其他游客投币,或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用于公园招聘环保公益人员(比如那位自制工具打捞硬币的老大爷也许就是很好的人选)。当然,无论何种处罚,都必须严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并力争做到合理、恰当。
当然,以上只是一种设想,能否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总之,只有建立起合法、适当的长效机制,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才能真正规范起广大公民的日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