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补资金来源
区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二、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一)旅游饭店类
1.扶持星级酒店发展。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万元。
2.支鼓励发展星级旅游民宿。对当年新评为山东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A级旅行社
3.新评定的山东省5A级、4A级旅行社(不含分社、网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三)乡村旅游
4.支持街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划编制费用30%以补助,每个街道不超过10万元。
5.对新评定的山东省精品文化旅游小镇、山东省精品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6.对新评定的市级3A、2A、A级景区村庄的村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山东省级景区村庄化的村居,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以上服务品牌,对于村居同时获得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提升获得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差额。
(四)工业旅游
7.对新评定的国家、山东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子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
(五)特色旅游文创商品
8.对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文创产品设计大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在山东省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文创产品设计大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导游
9.对当年在国家,省市导游类业务大赛中获得金牌(精英)等荣誉称号的导游个人,分别给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1万元。三、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必须为在滨海注册并从事相关文化旅游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申请扶持奖励的个人须为滨海本地企业职工(在滨海纳社保3个月以上)或者具有滨海户籍;
2.符合有关报送财务、统计等资料报送要求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扶持:
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
申报单位在享受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报程序、审核及资金拔付
1.符合上述奖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补意见,报区财政部门落实奖补资金。四、附则
(1)本办法由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滨海区旅游度假区(文体旅游产业发展中心) 滨海区财政金融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