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十年来,中国旅游业进入黄金发展期,接待游客总量和旅游总收入持续保持两位数高速增长,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引擎。2019年,武汉市接待游客总量达到3.19亿人次,其中入境游客312万人次;旅游总收入3570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为了最大程度避免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通过立法尽快建立起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一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旅游是城市对外宣传展示的重要窗口,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直接体现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力,关系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依靠经验,更重要的是依靠法治,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
二是适应旅游应急管理工作新形势的现实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原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均对市(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做了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市在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成熟的做法。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办法》,既填补我市在旅游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又为后续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制定应急预案提供了基础。
三是为推进文旅行业全面复苏和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现阶段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处置机制不够完善、危机意识不够高、应急能力不够强等方面。亟需出台政府规章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补短板、堵漏洞,实现由个别调整向规范调整的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无预期,切实增强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如何界定?
为适应旅游活动的特殊性质,充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适用范围上,《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由本市旅行社组团的团队游客在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在原则上,《办法》第三条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救助第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由本市旅行社组团的团队游客在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的适用,是本规章的显著特点,也是对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在现实中处置经验的科学总结。
三、《办法》如何确定相关政府部门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职责?
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应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等,与此对应,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也较多。因此,《办法》无法确定一个专门的旅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实际应对中需要旅游、应急管理、外事、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协同配合,以期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
四、《办法》如何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领导机制?
2019年9月,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制发《关于调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设置了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23个专项应急委员会(指挥部),其中没有旅游口。考虑到多种突发事件都涉及旅游行业,会对武汉市民组团出游或来汉游客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相关应对工作。对此,《办法》第四条先做概括性规定,具体工作机制将通过制定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
五、《办法》关于专项保险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2020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相关行业的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将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旅游者安全,统一纳入政府保险范围。这一做法对迅速有效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升武汉市旅游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的旅游突发事件专项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旅游安全补充保险的制度,既是一种创新,也是“引客来汉”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
六、《办法》对专业人才库和应急救援队伍有哪些规定?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特别需要精通旅游业务、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而在旅游突发事件涉及外国人时,还需要语言方面的人才。这是此前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不足之处,也是新冠肺炎疫情境外团队成功返汉实践的经验总结。因此,《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专业人才库,聘请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外语、保险、心理等专业人才;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旅游安全监督员,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七、《办法》关于旅游应急信息平台是如何规定的?
当前,我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的问题,原因在于缺少信息化平台,无法实现信息全市共享、部门有效协调以及指导意见的及时发布。因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现有政府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为依托,建立旅游应急信息平台,实现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论收集、分析机制”。
八、《办法》规定了哪些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办法》对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第九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二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
市司法局 市文旅局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