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Tourism Day-
世界旅游日
9月27日是“世界旅游日(World Tourism Day)”。
世界旅游日是由世界旅游组织确定的旅游工作者和旅游者的节日。1970年9月27日,国际官方旅游联盟在墨西哥城举行的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世界旅游组织章程。为纪念这个日子,1979年9月世界旅游组织第三次代表大会正式把9月27日定为世界旅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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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谈谈可能发生在我们周边关于“旅游”相关法律问题吧!
在疫情发生之前,旅游者已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旅游者是否能够以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新冠疫情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旅游者可依法依约解除合同。
旅游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旅游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全额返还消费者。合同解除后如组团社仍对外支付费用的,即使该费用当属合理正当,此费用也应列入余款之内,并退还予旅游者。
旅行社私自改变了旅行路线,并强迫性增加了一些景点多收取了费用,这样的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同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报名时所确定的行程,明确约定了路线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行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旅行社及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额外收取费用,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