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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旅游促进条例》
制定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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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我市旅游业具有独特的资源禀赋和发展潜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旅游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旅游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旅游要素培育不够充分、旅游业态不够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相对缺乏”等突出问题,亟需出台条例对旅游业发展从立法层面加以保障和促进。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多次深入调研、论证,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市委同意后,将条例列为2022年地方立法计划审议项目。4月1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后形成条例草案。4月25日和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开门立法,先后组织赴浙江省、江苏省和我市单县、东明县进行多轮立法调研,召开各类立法座谈会、协调会10余次,广泛征集市直部门、县区人大、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咨询员、各级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建议300余条,吸纳合理建议50余条,反复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8月24日,市二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了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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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的内容和原则
条例共有30条,涵盖立法目的依据、政府及部门职责、政策扶持与保障、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等内容。审议修改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是不抵触。坚持依法立法,严守立法权限,严格以上位法为依据,严格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小快灵”。坚持“少而精”的立法思路和模式,不设章节,不重复上位法,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三是有特色。坚持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的理念,立足市情实际,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依法解决新形势下制约我市旅游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推动产业融合、提升城市形象、培育市场主体、丰富产品供给、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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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的贯彻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学习宣传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条例,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文旅部门要带头学好条例,开展多层次的培训,使相关执法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都能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领会立法宗旨和精神;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配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条例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相配套具体措施,完善相关政策;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政府关于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条例有效地贯彻好、落实好、实施好。
供稿: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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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菏泽市旅游促进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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