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私设“景点”应当对症下药,分类施策,标本兼治。就此次专项整治本身而言,应按照《方案》及文化和旅游部的部署要求,打好“组合拳”和攻坚战,确保取得实效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召开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集中清理整治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景点”以及在一定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
所谓私设“景点”,是指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一定的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无照经营、私自建设旅游设施、擅自收取门票费用、违规开展旅游经营、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行为。同时,也伴有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以及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显然,私设“景点”不符合旅游法相关规定,是一种违规行为,严重破坏旅游秩序,侵害广大游客权益,损害当地旅游形象和口碑。梳理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安全事故、旅游纠纷,不少都是由私设“景点”引发,危害不容小觑。今年8月13日,四川彭州龙门山龙漕沟突发山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就是野“景点”所致的一起典型案例。
私设“景点”常见于景区中的“票中票”、景区周边私设的“景外景”、私自打造的露营地等户外场所。私设“景点”之所以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利益驱使。一些旅游资源较好地方的企业、景区及当地群众,看到了商机,唯利是图,逐利赚钱,私设“景点”招揽生意。
二是供给不足。现有景点难以满足旅游者多样化需求,比如当下流行的探险热、露营热等,导致一些私设“景点”被开发、被经营。
三是监管缺乏。私设“景点”问题多发于热点景区及其周边地区,但景区没有执法权。该问题涉及工商、住建、城管、文化和旅游等多个部门,实际工作中常是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
笔者认为,整治私设“景点”应当对症下药,分类施策,标本兼治。就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本身而言,应按照《方案》及文化和旅游部的部署要求,打好“组合拳”和攻坚战,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织密“查”的网格。各地要对照整治范围,坚持省市县乡镇多级联动,对辖区内私设“景点”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深挖,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切实摸清底数、摸准情况、摸透问题,形成精准整治的问题及线索清单。
二是攥紧“打”的拳头。各地要“攥指成拳”,对私设“景点”问题重拳出击,保持严打严惩的高压态势。坚持一手抓整改取缔、一手抓办结销号,迅即行动。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明确整改“时间表”。组织执法力量,对私设“景点”问题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防止反弹。
三是强化“治”的合力。各地应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强化力量统筹、各方协同。按照“政府抓总,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责,联合执法力量主战,相关部门协同”的原则,坚持目标倒推、时间倒排、任务倒逼、责任倒查,合力促进专项整治工作提速提质提效,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同时,各地和全行业应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着眼于景区和旅游业长远发展,寻找治本之策。
第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利用在线旅游经营平台对私设“景点”虚假宣传较多,导致旅游者难以分辨、误以为真。各地应加大对在线旅游经营平台的检查监督,强化对景点的资质审查。此外,还应借助信息化技术,搭建全国统一的管理平台,从源头上进一步加强景区景点管理。
第二,私设“景点”背后的利益牵扯过多,况且责任主体不好界定,亟须理清政府、市场、当地群众、消费者等多方关系。在此基础上,还应抓紧完善旅游立法,尽快出台完善涉及露营、越野、探险旅游等法律法规;健全更加务实高效的联席会议、综合执法、工作协调等工作机制。
当前,全国各地已经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署,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查严管,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