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引起关注。9月21日,南都记者获悉,一女子两次从二手交易平台转转购买有毒的银环蛇,后被咬伤,最终不幸去世。家属随即将该平台、快递公司、毒蛇卖家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实施的两组行为与去世女子的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六被告分别在银环蛇交易的三类环节中实施的行为,符合“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特征,故各环节行为主体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6月20日,杨某琪(转转平台用户名为依某)通过转转平台与邵某联系,询问邵某是否出售银环蛇,欲购买活的银环蛇。邵某与杨某琪沟通后,在转转平台发布商品出售信息,标题为银环蛇未去毒,并配有银环蛇图片。杨某琪通过转转平台拍下银环蛇订单,为此支付110元。
邵某接到订单后,通过微信联系杨某,要求杨某向杨某琪地址邮寄银环蛇,并支付杨某70元。上述订单由申通公司快递运输至陕西省杨某琪处,杨某琪于2018年6月24日收到银环蛇(以下简称第一条银环蛇)。
2018年7月1日,杨某琪再次通过转转平台与邵某联系购买银环蛇,邵某在转转平台发布商品出售信息,标题为银环大成体公,描述为超级毒物并配有银环蛇图片。杨某琪拍下并支付115元。邵某再次联系杨某发货,并支付80元。杨某收取邵某款项后,通过微信与王某兴联系,王某兴按照杨某提供的杨某琪地址将银环蛇通过快递邮寄发出,并收取杨某60元。上述快递由案外人黄某收件,由百世公司快递运输,杨某琪于2018年7月6日收到银环蛇(以下简称第二条银环蛇)。
2018年7月9日,杨某琪左手食指被银环蛇咬伤,其在被咬伤后曾外出购买创可贴药品。同日下午6时许,杨某琪电话告知母亲齐某秦自己于5时许在公园被蛇咬伤,但未告知蛇的种类。齐某秦遂将杨某琪送往渭南市华州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渭南医院)急诊,就诊时未能说明蛇的种类。
因病情不清楚,渭南医院先给予相关检查。杨某琪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呕吐。当日21时37分,杨某琪出现症状,渭南医院给予心肺复苏处理,于当日22时47分给予办理住院治疗手续。住院后,渭南医院给予杨某琪告病危、呼吸机辅助呼吸、监护、脑复苏、补液、抗感染、监测、调控血糖、化痰、吸痰等治疗,于2018年7月10日凌晨1时2分注射抗蝮蛇毒血清。
齐某秦于2018年7月10日凌晨自杨某琪的手机记录中得知杨某琪曾购买银环蛇。因陕西省内无法购得抗银环蛇血清,齐某秦遂联系其他省市购买。取得后,渭南医院分别两次给予注射。后杨某琪脑功能未见明显改善,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2018年7月11日,杨某琪转入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2天,诊断为蛇咬伤、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中枢)、缺血缺氧性脑病、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肝损伤、低蛋白血症、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高乳酸血症。杨某琪于2018年7月13日出院被接回家中,于2018年7月15日在家中去世。
随后,杨某琪的父母将邵某、杨某、王某兴、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转转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57931元、护理费28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丧葬费50802元、亲属办理丧事事宜必要支出10000元、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请求判决六被告连带支付调查取证费9424元,包括交通费7611元、住宿费1813元;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齐豫秦、杨铁军变更死亡赔偿金请求金额为1512040元,变更丧葬费请求金额为64272元。
该裁判文书显示,银环蛇为毒蛇,毒性很强,分布于我国安徽、浙江、广东、广西等地。银环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如果银环蛇未交付给杨某琪,则其不会遭受银环蛇咬伤的损害结果。六被告实施的两组行为与杨某琪的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六被告分别在银环蛇交易的三类环节中实施的行为,符合“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特征,故各环节行为主体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邵某、杨某、王某兴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杨某琪的父母医疗费66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420元、丧葬费846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死亡赔偿金226806元、调查取证产生交通费、住宿费1390.34元,共计252736.19元;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某琪的父母医疗费88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元、护理费56元、丧葬费1128.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死亡赔偿金30240.8元、调查取证产生交通费、住宿费185.38元,共计33698.16元;
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某琪的父母医疗费66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元、护理费42元、丧葬费846.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元、死亡赔偿金22680.6元、调查取证产生交通费、住宿费139.03元,共计25273.62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杨某琪的父母医疗费66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元、护理费42元、丧葬费846.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元、死亡赔偿金22680.6元、调查取证产生交通费、住宿费139.03元,共计25273.62元。
同时,驳回杨某琪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杨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