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损害就应该有赔偿?谁闹谁就有理?
广州某村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未收取门票,该村最吸引人的地方除去美丽的环境外。便是河道旁的杨梅树,翠绿的叶、红色的果,看起来甚是赏心悦目。不过杨梅树可不光有欣赏价值,其果味酸甜适中,既可直接食用。还可加工成杨梅干、酱、蜜饯等等,有止渴、生津、助消化等功能。
考虑到杨梅树属于村子所有人的集体财富,且其高度至少在五至十五米,需要专门的工具才便于采摘。故而村子里是不提倡游客采摘的,还特意设置了一块标志牌。无奈总是会有些贪小便宜的人,见景区里的杨梅长得好,不免生出贪心私自采摘。年近五十的吴某便是这些人之一,2017年5月19日,吴某看到红彤彤又个大的杨梅挂在枝头。
便不顾标志牌提示,擅自爬上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不料一个没站稳,脚下一滑便从树上摔了下来,下边的人也没有注意她。于是吴某直直坠落,村委会主任闻讯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大概是地点有点偏。救护车迟迟不来,好心的村民便用自家车辆,将吴某送去就医。但吴某是毫无阻挡摔下来的,年纪又有些大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好端端的出门一趟,便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吴某的家人伤心不已。谁知他们伤心之余,竟将吴某的死推到了村委会的身上,认为村委会设立的警示牌不够显眼。没能及时提醒游客采摘杨梅可能带来的风险,也没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对此前游客哄抢树上杨梅的行为未采取任何疏导、管理。在意外发生后,又没能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故而应当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此起诉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损害金额901923.3元的70%,即赔偿631346.31元。村委会自然认为吴某的家属无理取闹,村里几次提醒不要私自采摘杨梅,吴某却执意不听。这杨梅树本属于村民集体财富,她不经村民允许私自采摘,说得上是偷盗行为。不说她触犯偷盗罪都可以了,另外吴某是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她应当清楚以自己的年纪,上树采摘杨梅可能会导致摔下的后果,那么也应该为自己的所为负责。不过村委会虽然是如此说,但法院起初一审、二审考虑到村委会并未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也是存在一定过错。故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吴某家属5%,也就是4.5万余元,对于这一判决双方都不服。
2018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二审一出便引起了一场舆论风波。总的来说,舆论还是偏向村委会,毕竟是吴某自己贪小便宜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坠亡。公众也担心这世道,是不是真就好人吃亏,坏人得利?难道说无理取闹者便可以一路通畅?如果这一案按一审、二审判决,日后难免有违法者效仿,不利于社会道德长远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确有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也有个过错责任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件中的村委会显然属于无过错方,而吴某属于过错方,便应当承担责任。
2020年1月,广州中院再审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压杨梅跌落坠亡。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吴某近亲属诉请。有损害就有赔偿是错误的认识,无论原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鲜明地规定过错原则的核心地位。
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原则,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行为也无过错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前两审未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造成错判,再审予以改判,伸张了正义。而此案历经三年,最终对前两审进行了纠正,体现的却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障正义、公平、自由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