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省林业局近日印发通知,制定了《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的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主要包括这四类: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库、水电站、大型桥梁、高压线走廊、缆车、索道、户外观光电梯、培训中心、疗养院、旅馆建筑、宗教建筑等设施;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景点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旅游服务设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须满足下列条件: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可控;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下列程序申请:风景名胜区在地级市市辖区范围内或同市州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其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林业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风景名胜区在县市范围内的,其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林业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行政许可:项目规模突破行政许可范围的;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地点发生变更的;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延期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后需继续选址建设的。
《办法》要求,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违反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相关规定的,依法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处理。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申请表的格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