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被害女生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告诉南都记者,当天的庭审中,该案主犯之一洪峤的父亲也来到现场旁听。“我的周围坐了很多法院工作人员,我们之间没有接触和沟通,他也没接受现场媒体采访。”
李胜称,他在庭审现场并未见到洪峤的父亲神态有明显异常,双方曾对视一眼。李胜曾向南都记者透露,洪峤的父亲早前曾电话与其联系,希望可以见面,并表示可以给出高额金钱补偿。
在李胜提供的通话录音中,洪峤的父亲称,“还是想过去看看你们,作为我们家长来讲,我们想做的希望能做一点,最近也筹备了点钱,不知道你能不能接受,希望能跟你谈谈。”对方还在电话中表示,“凑了百十万”。但被李胜两次拒绝。李胜表示,“我们不会要赔偿,我们一直以来的诉求就是严惩凶手。”
该案一审判决中显示,“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南都此前报道,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被告人洪峤、祁文强盗窃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代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法院一审判决,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7月25日,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其中被告人洪峤认为自己无罪,另外两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马铭隆 实习生 陆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