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获悉,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某家长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丈夫与另一名女性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言论,被告人王某看到后,仅凭借孩子姓名相同,就误以为涉事女方是自己认识的家长李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到近500人的“吃瓜群”中传播,导致众人均认为李某是事件中的“第三者”。随后,李某将身为“吃瓜群”群主的王某告上法庭。法院二审判定王某构成对李某的名誉权侵权,须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上海奉贤法院公布的案件细节,2021年12月,一条关于某小学一年级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附图八卦,在奉贤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传播开来。起因是“A妈妈”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丈夫与“B妈妈”之间非正常交往的言论,被告王某看到后,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中备注的孩子“B”,与自己孩子班里的同学同名同姓,仅凭这一猜测便误认为“B妈妈”是该同学的母亲李某。
王某将李某照片发至近500人的“吃瓜群”内,引起讨论。
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到由其担任群主的、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并@所有人“吃瓜”,导致众人均认为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后经双方确认,李某与“B妈妈”并无关联,王某也在“吃瓜群”中承认:“对不住大家,照片有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传谣的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有错,同意在朋友圈和“微奉贤”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金额过高,只愿承担部分。
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看热闹的心态,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后虽予以澄清,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众多、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奉贤”公众号向原告李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需事先经该院审核同意),保留三天不删除;若王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则上海奉贤法院将依李某申请,选择在本市任一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的赔礼道歉声明,产生的费用由王某负担。
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承担律师费4000元。
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采写:南都记者 侯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