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又见“奇葩招聘”。
近日,湖南长沙一家传媒公司在招聘要求中,赫然写了11遍“肤白貌美大长腿”,引发热议。对此,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个要求是公司行政觉得好玩乱打的,工作人员直接复制到了招聘要求上,正常招聘没有这个要求。
职场招聘中,不少公司会在部分岗位要求中标注“形象好气质佳”“外貌端庄大方”。但当外在条件细化到“肤白貌美大长腿”,还接连强调11遍,难免令人不适,产生就业歧视的质疑。而该公司回应的“觉得好玩”也不禁让人感叹,如此招聘过于儿戏,缺乏最基本的把关审核和对求职者的尊重。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奇葩招聘”一直是热门吐槽话题。不久前,温州的一家公司放出“不招有男友女性”的招聘条件,其负责人解释称,由于公司刚刚成立,业务不好,个人压力很大,有些发泄情绪。此前,从要求求职者“详细诉说恋爱经历”到“写明是否有狐臭”再到“因头秃被拒”……诸多不应该成为工作门槛的要求,变成了求职“拦路虎”。
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设立一定条件和门槛,多方考察求职者的工作能力和与所聘岗位的匹配度,这本无问题。求职者也有如实说明自身情况的义务。但招聘自主权也应有合理限度,用人单位不能打着所谓“综合考虑”“考验情商”等旗号无限扩张,暗含隐性歧视,更不能侵害求职者的隐私权、平等就业权等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讲,用人单位的一些“奇葩”规定与要求,已涉嫌违法。一般来说,凡是设定发量、地域、星座、身材等与工作内容没有关系的就业条件,就会认定为就业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也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诸如要求求职者回答“恋爱史”“是否有狐臭”等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于与劳动关系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用人单位无权过问。
公司招聘不是儿戏,无论是觉着好玩“皮一下”,还是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故意哗众取宠,抑或是暗藏隐性歧视,损害的都是企业的自身形象。对于“奇葩招聘”,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有力保障。多一分真诚、少一分套路,多一分尊重、少一分歧视,才能更好实现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