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近三年的宠物狗走失后被收废品的郭某带回家,主人上门寻找,只看到院子里的两只前爪,郭某称狗皮、狗头等被丢到了河里。澎湃新闻9月22日从南通市通州法院获悉,宠物狗主人唐某起诉后,该院日前判决郭某赔偿唐某财产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元。
2019年9月,唐某买了只黄色中华田园犬,取名“豆豆”。今年6月8日,唐某遛狗时“豆豆”挣脱绳索走失。唐某发布附照片的寻犬启事后,次日有人在宠物狗微信群反馈:在某路口看到过屁股受伤的“豆豆”,她们已联系动物保护站前来照看。
唐某赶到路口,但已经没有“豆豆”的踪影。经向附近的环卫工人打听,“豆豆”被一名收废品的中年男子带走。唐某报警后,确认带走“豆豆”的是郭某。9日下午,民警带着唐某到郭家,在院子里发现“豆豆”的前爪。郭某称小狗自己死了,他想吃狗肉,但发现血已经黑了,就将狗头、狗皮等扔到了河里。
“‘豆豆’只是屁股受了点小伤,不可能致死,是郭某杀的。”8月,唐某将郭某诉至通州法院,请求赔偿财产损失3000余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郭某称,他在路口发现受伤的狗,以为是没人要的,想带回去养,后来狗自己死了。
法院查明,案涉小狗走失第二天被郭某带回家即死亡,事发路口环卫工作证:小狗趴在路边,屁股有血,郭某看到后,用废弃轮胎按压狗头直至其不再反抗,随后将狗装进编织袋带走。在审理期间,郭某承认对狗进行了扒皮。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小狗系原告遗失物,被告带回家中,原告寻得时已死亡,被告已将狗扒皮处理。被告未能妥善保管他人遗失物,在保管期间有重大过失,导致无法归还案涉犬只,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悉,“豆豆”由唐某按柴犬的价格购进,实际上是中华田园犬,法院根据市价酌定郭某赔偿唐某财产损失1000元。
据《民法典》1183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饲养案涉犬只时间较长,是感情寄托物,对原告而言不可替代,可以认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案涉小狗虽然没有身份标识,但被告在未主动核实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形式将其据为己有,根据现场拍摄的狗受伤后趴在路边的照片及证人陈述,犬只虽然受伤,但状态良好,被告在保管他人遗失物期间未尽谨慎义务,造成犬只死亡且扒皮处理,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原告目睹被被告砍下、丢弃的案涉小狗前爪,试图寻回其他部位作纪念的希望也落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酌情认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