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利川市旅游组团奖励实施细则》等
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域内各文旅企业:
根据利川市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利川市旅游产业复苏重振措施的通知》,特制定了《2022年利川市旅游组团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利川市旅游新业态引进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利川市人才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利川市旅游企业自主到市外举办旅游推介会奖励实施细则》《2022年利川市参加市外举办旅游推介会奖励实施细则》和《2022利川市到户外媒体投放广告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21日
2022年利川市旅游组团奖励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利川市旅游产业复苏重振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利川市域内有合法资质的所有设立社。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利川市域内设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社。每个旅游团队只能由一家设立社申报组团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针对市内设立社组团游览我市两个(含)以上经营性景区并住宿至少一晚的,游客累计达到2000人(含)以上的按5元/人予以奖励。单次自驾游组团,达100人(含)以上,按1万元/次奖励;单次组织火车专列,达300人(含)以上,按3万元/列奖励;500人(含)以上的按5万元/列奖励;单次旅游包机达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单次组织游轮,达300人(含)以上,按3万元/列奖励;500人(含)以上的按5万元/列奖励。
对旅游专列、旅游包机、游轮、普通大团等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取最高奖项兑现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凡申报设立社须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设立社需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一团一报”,录入团队信息。
第七条 申报奖励的设立社团队需依法经营,并通过“游湖北”“智游宝”和“易景通”等景区预约平台进行预约核销。
第八条 住宿单位认定:市域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饭店;市域内证照齐全、安全措施到位、服务质量优、接待能力较大,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能力的饭店及民宿。
第九条 游览景区认定:市域内3A级以上收费景区及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可的旅游景区(景点)。
第十条 申请奖励提交的资料
设立社须提前三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与地接社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行程安排表;
(三)游客名单(姓名、性别、身份证、联系电话等);
(四)住宿地点;
(五)导游人员名单(如上团导游为公司专职导游需出具公司导游派遣单;如上团导游为导游服务公司或其他旅行社借用需出具借用协议)。
(五)“游湖北”“智游宝”和“易景通”等景区预约平台核销证明;
旅行社在团队结束后三日内必须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景区确认件(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涉及免票人群的需景区出具证明并盖章);
(二)住宿确认件(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租车合同;
(四)自驾游团队提供高速过路票复印件;
(五)火车团队提供游客火车票复印件;
(六)飞机团队提供游客飞机票复印件;
(七)游轮团队提供游客船票复印件;
(八)组团社全程陪同无地接社的由组团社报备、申请兑现;有地接社的由地接社报备、申请兑现。
第十条 材料审核。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政策的合规性,数额的准确性,确定奖励文旅企业及金额;
第十一条 公示。评审通过后在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文旅利川”对奖励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 奖励。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兑现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设立社须依法、诚信、安全经营,2022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未按国家规定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
第十五条 设立社提交的资料实行一团一档,真实有效,严禁虚报数据,经核实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利川市设立社组织游客奖励申报表
2.利川市设立社组织游客申请奖励汇总表
3.景区入园证明
4.游客名单
2022年利川市旅游新业态引进奖励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利川市旅游产业复苏重振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利川市域内独立核算的文旅市场主体(包括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民宿、文化企业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参会人数必须达到100(含)人以上;
(二)必须在市域内消费“一景一晚”,其中“一景”指一个市域内3A级以上收费景区或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可的旅游景区(景点)。“一晚”指住宿一晚市域内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饭店或市域内证照齐全、安全措施到位、服务质量优、接待能力较大,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能力的饭店及民宿
(三)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一团一报”,录入团队信息。
(四)申报奖励的旅行社团队需依法经营,并通过“游湖北”“智游宝”和“易景通”等景区预约平台进行预约核销。
(五)每个商务活动或会议只能由一家文旅企业申报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励资格:
(一)当年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旅游投诉或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并被相关部门通报的;
(六)不服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的。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文旅企业,在商务活动或会议召开前3日内,向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申报奖励提交的资料:
(一)利川市2022年会议奖励申报表;
(二)会议方案;
(三)行程安排表;
(四)参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身份证、联系电话等);
(五)“游湖北”“智游宝”和“易景通”等景区预约平台核销证明;
(六)如是旅行社承接的还需提交导游人员名单(如上团导游为公司专职导游需出具公司导游派遣单;如上团导游为导游服务公司或其他旅行社借用需出具借用协议)
文旅企业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必须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景区确认件(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涉及免票人群的需景区出具证明并盖章);
(二)住宿确认件(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和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
(三)租车合同;
(四)火车团队提供游客火车票复印件;
(五)飞机团队提供游客飞机票复印件;
第六条 现场审核。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会议召开当日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内容有:游客人数、游客车票、导游、车辆等。
第七条 材料审核。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政策的合规性,数额的准确性,确定奖励文旅企业及金额。
第七条 公示。评审通过后在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文旅利川”对奖励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八条 奖励。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兑现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市域内文旅市场主体引进100人(含)以上的参会人员,在利川市举办商务活动或会议,同时组织参会人员游览市域内一个售票景区并住宿一晚的,须提前向市文旅局报备,经市文旅局评估后,给予0.5万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所有申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凡经核查认定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纳入诚信经营黑名单。
第十一条 因文旅企业原因未进行现场核查的,视同为无效团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期限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由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2年利川市会议奖励申报表;
2.参会人员名单。
2022年利川市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利川市旅游产业复苏重振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导游必须在在利川连续工作并持续缴纳社保4个月以上;
(二)申报奖励的导游实际就业旅行社与导游之家上所在机构一致。
(三)申报奖励的初级导游必须为外语导游。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三条 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导游,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申报奖励提交的资料:
(一)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二)持续在利川缴纳社保4个月以上的证明;
(三)导游证。
第四条 审核。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组对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政策的合规性,数额的准确性,确定奖励导游名单及金额;
第五条 公示。评审通过后在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文旅利川”对奖励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六条 奖励。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兑现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在享受国家、省、州的各级奖励补贴基础上,对坚守岗位的高级、中级导游和初级外语导游,在利川连续工作4个月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800元、500元生活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所有申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凡经核查认定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并纳入诚信经营黑名单。
第九条 因文旅企业原因未进行现场核查的,视同为无效团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期限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由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2022年利川市旅游企业自主到市外举办
旅游推介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调动市域旅游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有序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域内旅游景区、旅行社。将申报材料提交市文旅局后,市文旅局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市文旅局根据申报先后顺序进行评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必备条件
(一)提前向市文旅局报备,提交申报表。
(二)提供市外文旅主管部门、媒体、组团旅行社参加推介会签到表,现场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提供发票复印件、纸媒宣传报道实物、非纸媒宣传报道图片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励资格。
(一)当年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的;
(三)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息记录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内旅游企业,2023年2月10日以前停止申报,无故逾期未申报,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 初审
市文旅局接到企业申请以后,市文旅局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申请参评企业报送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初审。
第七条 评审
接到初审报告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宣传营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并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评审的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初审报告,核定金额,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奖励
对于公示后通过评审的旅游企业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市内旅游景区、旅行社自主到市外举办旅游推介活动的,邀请市外文旅主管部门、媒体、组团旅行社达50家(含)以上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文旅局报备,经市文旅局后期评估后,对举办推介活动的企业按每场2万元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评定期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旅游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所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严禁虚报。凡经核查认定有弄虚作假、伪造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定资格,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第十二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022年利川市到市外举办旅游推介会奖励申请表
2022年利川市参加市外举办旅游推介会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调动市域旅游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有序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域内旅游景区、旅行社。将申报材料提交市文旅局后,市文旅局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市文旅局根据申报先后顺序进行评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必备条件
(一)提前向市文旅局报名,提交参会回执。
(二)提供现场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提供发票复印件、纸媒宣传报道实物、非纸媒宣传报道图片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励资格。
(一)当年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的;
(三)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息记录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内旅游企业,2023年2月10日以前停止申报,无故逾期未申报,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 初审
市文旅局接到企业申请以后,市文旅局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申请参评企业报送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初审。
第七条 评审
接到初审报告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宣传营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并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评审的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初审报告,核定金额,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奖励
对于公示后通过评审的旅游企业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市文旅组织企业参加由市文旅局统一组织的州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会等,每参加一次给与一次性补贴0.5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评定期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旅游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所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严禁虚报。凡经核查认定有弄虚作假、伪造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定资格,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第十二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利川市到户外媒体投放广告奖励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调动市域旅游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有序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域内旅游景区、旅行社。将申报材料提交市文旅局后,市文旅局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市文旅局根据申报先后顺序进行评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必备条件
(一)提前向市文旅局报备,提交申报表。
(二)提供投放广告的现场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提供发票复印件、纸媒宣传报道实物、非纸媒宣传报道图片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励资格。
(一)当年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的;
(三)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息记录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内旅游企业,2023年2月10日以前停止申报,无故逾期未申报,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条 初审
市文旅局接到企业申请以后,市文旅局以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对申请参评企业报送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初审。
第七条 评审
接到初审报告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宣传营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奖励金额,并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评审的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初审报告,核定金额,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奖励
对于公示后通过评审的旅游企业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市内涉旅市场主体须提前向市文旅局报备后,在机场、火车站、CBD主流户外媒体投放利川旅游大型广告(带“利川”字样)3个月以上的,经市文旅局评估后,对地市级投放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省会级投放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评定期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旅游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所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严禁虚报。凡经核查认定有弄虚作假、伪造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定资格,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所有。
第十二条 本奖励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022年利川市到户外媒体投放广告奖励申请表
7月16日,指间君发布了《 关于促进利川市旅游产业复苏重振措施的通知》。以上细则便是根据利川市旅游产业复苏重振措施制定的。戳下方文字可查看。
干货!利川出台奖励措施促进旅游产业复苏
——End——
指间正能量:
●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
●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
● 大力实施强县工程,争当建设“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排头兵。
● 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做文明有礼利川人。
●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
● 一旦染毒终身成瘾,一人吸毒全家受苦。
● 崇尚科学文明,抵制邪教侵蚀。
编辑|付琳眉 审签|牟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