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酒后驾车前往女友住处
怎料联系不上女友
竟试图攀爬连廊翻窗入内
攀爬过程中从9楼失足坠亡
家属要求物业公司
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对男子的死亡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男子许某深夜与好友共同饮酒
醉酒后,未饮酒的朋友将其送回住处
休息一段时间后
许某又自行驾车前往女友住处
于23时46分左右抵达女友所住楼栋
因联系不上女友
许某便试图从9楼02室与03室之间的连廊
攀爬翻窗进入女友家中
攀爬过程中
许某不慎失足从9楼坠落
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
次日6时小区保洁发现后报警
▲图为许某坠落位置
许某家属认为
栏杆顶部的横档
方便了攀爬、增加了坠落风险
且安保人员未及时发现许某坠楼
存在过错
以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相关丧葬费、抚养费等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
物业公司的栏杆设置符合规定
不存在安全隐患
且许某坠楼事件发生在半夜12点
坠楼系一瞬间发生
坠落地点也并非重点巡查部位
法院认为
安全保障义务应考量
管理人对风险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且应在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内
该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
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客观上超出了管理人的合理控制范围
综上,上海崇明法院
驳回了许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许某家属不服上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1.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维权的“万能钥匙”
如何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管理和控制的合理范围,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召集原、被告双方至现场勘验,对栏杆的总高度、可踏部位至最低处横栏的距离等进行测量,最终测量到连廊栏杆可踏部位至最低处横栏的距离为1.2米,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
且许某坠楼地点位于楼栋内,该地点并非重点巡查部位,原告要求物业公司在许某坠楼发生时进行救治显然超出了物业公司的可控性。在界定安全保障义务时,不能超出管理人的合理控制范围,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许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许某在被朋友送回住处后,首先不应酒驾上路,在联系不上女友后,其没有选择离开或者等待,却采取了在高处攀爬栏杆的危险行为,许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充分预见该行为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
许某的危险行为不但造成自身死亡,还给家庭带来无限伤痛,教训惨重。希望这一事件能够给广大读者以警示:每一个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要对自己行为有充分的考量,同时也要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社区管理单位应共同营造安全环境
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不仅需要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也需要相关单位及部门的努力。
社区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小区公共部位的使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时时树牢安全意识,对重点区域要做好定期巡查,小区设施设备的安装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并进行整改,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万家平安。
来源: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