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人心不足蛇吞象。”字面意思是一条蛇妄图吞掉一头大象,形容人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干出“蛇吞象”这样荒唐的事情。
今天故事里的主人公,在无意中发现了乐山大佛的“秘密”,获得了当地政府奖励的5000元,受到了老百姓的赞赏,传为一桩美谈。然而25年后,此人竟然将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等告上法院,狮子大开口280万赔偿款,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时间要回到1989年的5月,时年61岁的广东顺德农民潘鸿忠终于攒了一笔旅游资金,来到乐山旅游,亲眼看到了自己心心念念许久的乐山大佛、乌尤山,并且让同行的游客给他和大佛拍下了合影,潘鸿忠美滋滋地想着回家可得好好“炫耀炫耀”。
旅行结束后,潘鸿忠立马带着自己的傻瓜相机来到照相馆,洗出了旅行中拍摄的照片,就在大家欣赏他的旅行照片时,潘鸿忠突然站了起来,指着其中一张照片说道:“这不是睡佛吗?”仔细一看那张照片,才发现上面有一卧着的大佛,而乐山大佛正好坐落在“睡佛”的心口位置,与佛家常说的“心中有佛相印照”吻合。
潘鸿忠老人立马将这张照片寄给了四川文化馆,并且附信,说明了事情的经过,以及强调了自己的发现,四川省文化厅一收到照片,立刻组成了一支考察队前往乐山实地考察,经过他们反复确认,潘鸿忠老人的发现是正确的!
一夜之间,《人民日报》、《四川日报》、《中国旅游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等新闻单位争相报道该发现,引起了海内外的震动,慕名而来的游客几乎挤满了乐山,潘鸿忠趁热打铁,立马写下了一篇《乐山巨佛发现记》,乐山市人民政府看到后,即刻将该文章刻成石碑,竖立在新建的观佛楼的墙上,称其为“三绝碑”,并且授予潘鸿忠“荣誉市民”的称号,送上了5000元的奖励金(1991年)。
此时谁也没想到,这件大好事会在25年后“变质”。2014年,潘鸿忠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要求索赔280万元。他给出的理由是:我是乐山睡佛的发现者,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原来,在这20多年里,乐山众多公职部门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将他撰写的《乐山巨佛发现记》四处转载;四川省集邮公司的某套邮折里,使用了他拍摄的乐山睡佛,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所以四川省集邮公司还得赔他100万元。
其实,这并不是潘鸿忠第一次打“著作权官司”,早在1992年,他就状告了乐山市6个部门,索赔12万元,最终获得了1.7万元的赔偿款,乐山市文化局也发布公告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潘鸿忠许可,复制和销售‘乐山巨佛’照片”。当时的他们没有想到,潘鸿忠会再次状告他们。
不过这一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驳回了潘鸿忠的诉求,但潘鸿忠表示自己会上诉。对于这位老人的所作所为,各位读者朋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