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检察机关给出了监督意见:应当。
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归纳提炼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类型、方式及办案规则,指导类案监督工作实践。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该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据通报,以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为例,检察机关针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执法决定与行政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通过抗诉纠正个案,并与相关单位就此类案件办理达成共识。
案情显示,2013年5月1日21时许,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路边行人吴某珍,致其轻微伤。经鉴定,卢某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后,市交警支队对卢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交警支队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交警支队以卢某醉酒驾驶而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该行政处罚与卢某已经受到的刑事处罚和行政罚款处罚存在矛盾,故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行政判决;二、撤销市交警支队所作的吊销卢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交警支队不服二审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不予再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卢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者之间不存在矛盾。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二、维持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
典型案例还透露,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2019年,本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这些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吊销驾驶证是指对违法行为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一并吊销;法院认为一并吊销依据不足,且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通常判决撤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鉴于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围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问题达成共识。
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会议纪要,就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提出具体要求,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截至目前,该省未再出现涉吊销驾驶证行政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前述典型案例在阐述要旨时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秉持穿透式监督、能动监督、系统监督理念,以个案为切口,对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同类错误或适用法律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或者针对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形成共识。
杨春雷表示,行政检察将更加注重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确保同一类案件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同等处理,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推动解决一个地方、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