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车主北京买车,发生纠纷只能在广州仲裁?近日,小鹏汽车北京关联公司因“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000元,引发热议。4月9日,小鹏汽车方面就此事向南都记者表示,其订车合同为“预设合同”,消费者如果对其中有异议,可以协商修改,不存在强制客户接受合同条款的情况。此外,已于3月7日上线了新版合同,对争议条款作出修改。
据悉,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小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是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其余门店以及分公司均为体验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透露,消费者在购买小鹏汽车车辆时,可以在小鹏汽车App线上选购或线下实体店选购车辆,同时需与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下称“协议”)。协议内容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
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内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作出提示。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该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其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
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
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通过使用该条款获取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3000元。
4月9日,小鹏汽车方面就此事向南都记者表示,小鹏汽车的订车合同为“预设合同”,是为了方便协商事先拟定的条款。消费者如果对其中有异议,可以协商修改,不存在强制客户接受合同条款的情况,且合同中并未免除小鹏汽车承担任何法定或约定责任的内容。
小鹏汽车方面称,考虑到业务变化,以及响应消费者提出的需求,小鹏汽车在今年3月7日上线了新版合同。作为修改的重要参考点,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变更为“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由客户进行二选一。
采写:南都记者 方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