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何女士得知怀孕很高兴,可医生却告诉她是先兆流产,要保胎,她就向公司写了请假条,可没过多久,公司竟然将她辞退了。理由是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长期不请假构成旷工,自己明明写了请假申请,怎么就成了旷工呢?这让她百思不得其解。
何女士是在一家餐饮公司做财务,去年11月底发现自己怀孕,但是由于是先兆流产,需要住院保胎,她在去年12月2号写了请假条,内容是长期保胎假,并将请假条交给了公司的副总杨总。
记者陪同何女士来到了公司,新来的人事经理解释说,他没有找到何女士的考勤记录,也不知道请假的事情,所以经过公司决定,何女士属于旷工违纪。至于请假的问题,他表示何女士并没有走完请假流程,所以不算数。
可是当记者追问流程是怎样的时候,这位人事经理却含糊其辞,表示会把流程提供给劳动仲裁,具体内容不方便说。再追问辞退孕妇是违法的,人事经理也是支支吾吾,最后表示不想多说什么。
何女士母亲有孕在身,公司这样辞退她到底合不合理?
事实上,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如果孕妇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也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是可以辞退孕妇的。
旷工的话,确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是何女士说自己是请了假的,和公司的理由不一致,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何女士到底有没有旷工?
何女士认为公司是故意的,她当着记者的面,联系上了之前的副总,杨总表示,当时确实收到了何女士的请假申请,她也是批准了的。从这里来看,何女士是请假了的,也不存在流程没走完的情况,毕竟杨总当时是公司的二把手,她还是有权利批这个假的。
而根据何女士提供的和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判定,人事经理也是知道她请假的。
种种迹象表明,何女士并没有旷工,而是有请假申请,并且有前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和前公司副总的亲口承认。所以,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何女士在记者的陪同下,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何女士的公司,无故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种是可以申请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另一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很多职场女性来说,怀孕意味着需要把更多的时间放到家庭上,有的公司会以此为借口排挤怀孕的员工,但养育孩子本来就是为社会做贡献的行动,如果一个公司不希望员工结婚生子,那这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把员工当做人来尊重,员工于公司而言只是一台永不停歇的机器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