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一份黑龙江省绥化市教育局的通报近日引发关注。通报称,一名学生家长从外地返绥未按要求向学校报备,后被证实其为密接人员,其孩子因正常到校上课导致全班同学和任课教师等被隔离观察。学校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理决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4月19日从绥化市委宣传部了解到, 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认为,针对绥化市第二中学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一事,绥化市教育局和绥化市第二中学对疫情防控政策理解有偏差,做出的决定不当,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家长返乡未报备学生被开除
4月19日,网上流传一份绥化市教育局的红头文件通报。通报发给绥化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以及市属各学校(单位)。
通报称,4月11日,绥化市直属某学校高一学生,因其家长从外地返绥未按要求向学校报备,该学生正常到校上课。后经疫情指挥部查实,该生家长为密接人员,导致全班同学和8名任课教师以及共同居住人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学校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通报还表示,请各地各学校要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和抵返“双报告”制度,从严从紧落实好共同居住人员行程信息报告,不得瞒报漏报,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4月19日上午,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绥化市教育局3部座机,有1部一直处于通话状态,另2部始终无人接听。绥化市官方人士表示,教育局对此很紧张,他也觉得纳闷,该处理家长就处理家长,处理人家孩子做什么。
疫情防控指挥部责令撤销开除通报
绥化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该市已对此事启动调查程序,也在开会研究,很快就会出情况通报。对于“家长事后是否确诊、学生是否被开除”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还在核实。
绥化市市长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该事属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事情,不属于教育局处置,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没有同意该处置方案。他还表示,该文件“没有效力”。对于该学生,不会采取开除这样的处置,只会进行批评教育。
绥化市委宣传部4月19日下午2点10分许给澎湃新闻发来的绥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显示,针对绥化市第二中学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一事,绥化市教育局和绥化市第二中学对疫情防控政策理解有偏差,做出的决定不当,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绥化市教育局局长霍凤国告诉澎湃新闻,涉事学生目前在正常学习,当下疫情严峻,他们非常担心学校出现疫情,家长管控也是关键。
专家:家长不报备开除学生涉嫌违法
行政诉讼专业律师徐利平告诉澎湃新闻,绥化当地开除学生的做法涉嫌违法。首先,家长是否属于密接人员,返回时自己并不知晓也没有能力知晓,是事后被告知。作为一个普通百姓,不能承担无限的义务。其次,学生是未成年人,主要任务是管好自己的学习,没有能力去判断和参与超出其心智和能力的事务。子女没有资格和身份要求家长向自己报告日常生活,学生也并没有向学校报告的法定义务。第三,家长即使违反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有过错,处罚的对象也仅仅是家长,没有理由去处罚、打击学生。第四,疫情防控和学生受教育是泾渭分明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以此绑架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把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推到学生身上。第五,开除是对一个学生最严厉的处分,会彻底剥夺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机会。即便《行政处罚法》这么严厉的法律,也要给未成年人一个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机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家长没有履行报备义务,是家长的错。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错误而承担责任,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况且学生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开除学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教授赵宏告诉澎湃新闻,如果绥化教育局的开除文件属实,他们的做法涉嫌严重违反教育法和宪法规定。首先,开除涉及到学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学校虽然有一定的评价权,但是这个评价权必须要符合教育法和宪法的规定,尤其是要特别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所以对待开除上,法律会对学校的权利进行非常严格约束,不允许它在法律规定的要件之外添加其他不必要的要件。该事件中,学校将违反防疫规定作为学生能不能继续受教育的实体性要件。从开除决定的实体依据来说,它违反教育法,侵犯了学生至关重要的受教育权利。
其次,开除既然攸关学生的教育权,所以在开除这个问题上,它还要严格地履行程序的规定。但从该事件的文件来看,它没有任何的程序,也没给被开除学生任何的救济权利。比如说是不是经过了之前的调查、陈述、申辩,或者是给他听证等等,学校在这里面直接采取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处理方式,学校的做法程序上也违法。
最后,从惩戒上来说的话,学生能不能享有受教育权,评价机制应该是学生在学校里的具体表现,这是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下的表现,把是不是遵守防疫规定作为学生教育法上的一个评价标准,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同时,开除的处罚程度相当严苛,在惩戒上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返乡没有报备甚至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给予无过错学生如此严苛的惩戒,远远超出一般法律的预期和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