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6日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通知还强调,要依法保障职工工资待遇,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