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发布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今年4月1日起,记分规则将迎来重大调整。
根据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记分管理办法做了部分调整—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
实施后,部分记分减分管理有——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3分降为1分)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新实施的规定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6分。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新实施的规定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部分记分增分管理办法为——
1、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从原来的2分升为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从原来的2分记为3分。
另外,还有部分记分条款有作调整——
1、实施前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实施后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2、实施前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实施后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1分。
同时,部分记分管理条款实施移除。
例如,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在实施后不再记入。
来源:都市快报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