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买车三年不到,变速箱因为渗油要维修并更换部件,屡修不好之下,4S店最终确定是变速箱的制造缺陷。对此,唐先生要求对方更换新的变速箱总成并整车延保两年,但4S店不愿意。后来唐先生反映给消协及地方监管部门,对方也表示不能介入。截至目前,双方仍然陷于僵持中。
车主经历
变速箱渗油维修多次仍无效
唐先生反映,2019年7月份,他花了近100万元购买了一辆路虎揽胜运动版新能源2020款 P400e SE。
新车才开了一年左右,变速箱就出现渗油现象。于是,唐先生就把车开回东莞中汽南方捷豹路虎4S店维修。一开始,维修技师为他换了油管的胶圈。
可是,换了以后,车用了几个月,还是出现漏油现象,后来对方又给他换了密封圈,漏油情况依然得不到解决。之后,连油管总成也更换了,前后总共维修了四次,还是漏油。
最后,4S店维修技师告诉他,是变速箱的制造缺陷,壳体有沙眼,维修不了。于是,唐先生向店方提出更换变速箱总成以及整车延保两年的诉求。
而且,由于唐先生了解到,在购买该车的车友中,也有两名车主的车辆同样出现过变速箱漏油的情况,他们除了更换变速箱之外,还根据维修次数,得到了1万-2万元的厂家“亲善补偿”。
因此,他提出,自己维修过四次,也应该根据该规定,得到总共1.2万元现金或者代金券的“亲善补偿”。但4S店不同意,坚持按规定只能申请更换变速箱总成,并对核心部件(变速箱)延保一年。而对唐先生提出的“亲善补偿”,也予以了拒绝。
唐先生车辆变速器出现漏油现象屡修不好。 (车主供图)
后来,唐先生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由于该车是用公司名字上牌,当地消协也表示不在受理范围内。
消协回复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经核查附件,购买人是公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需要,非我局职能调解范围。建议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其后,唐先生又打电话给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反映这件事。可是对方也表示不能介入。
记者追踪
经销商称“整车延保两年”不符合规定
对于唐先生这次的经历,南都记者采访了东莞中汽南方捷豹路虎4S店售后部门的工作人员。
一直对接唐先生到店维修服务事宜的袁姓售后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对唐先生的车辆变速箱进行过多次维修后,无法解决漏油问题。因此,他们认为已经符合更换变速箱的规定。当唐先生提出更换该部件的要求时,店方也表示同意。但在唐先生提出的延保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根据厂家的规定,店方只能申请对核心部件(变速箱)延保一年,而唐先生则提出了整车延保两年的诉求,他们认为这个诉求无法接受。由于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僵持不下,截至本周三,唐先生也没有同意更换变速箱的方案。近期内,双方也没有就此事作进一步沟通。
而南都记者从该店另一名售后部门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关于唐先生提到的“亲善补偿”,也要视每位车主的维修情况而定,不会统一发放。其中,这需要视车辆的维修结果、进店维修工作人员给出的方案或者补偿方案等,并根据个人车辆的实际情况,才能给出答复。虽然唐先生提出,其它车主也因为变速箱同样的问题,得到过厂家“亲善补偿”现金或者代金券,但不同的维修情况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这要看他的车辆和其他车主的车辆进店维修结果是否一样,店内技术人员给出的维修方案或者补偿协议而确定。
南都记者联系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如果是普通消费者与公司之间存在的交易纠纷,他们可以受理。但如果购车方是公司,他们没有权限处理。
该工作人员称,这要看车辆行驶证上面须登记的是个人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即使向他们反映情况,他们也只能转给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因此,若购车上的是公司牌,建议走“人民调解”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车主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唐先生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告诉南都记者,根据国家汽车三包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曹培杰表示,由此可见,如果主体符合三包规定,唐先生这种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可以退换车。然而,由于他买车时上的是公司牌,国家汽车三包只针对家用车适用。因此,主体并不适用于三包规定。当然,在这种前提下,经销商自愿为其进行更换,则另当别论。
而更换变速器之后的延保问题,既然主体不符合三包规定,已经不存在根据其内容执行的意义。同时,汽车三包里面,也并没有对延保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唐先生要求延保2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要么车主接受,要么选择找法院或仲裁委打官司。
至于唐先生以其他车主可以享受到“亲善补偿”为由,提出相应的补偿条件。这个从法律角度看,他的主张也是缺乏法律依据,先例并不能成为他主张的依据。换一个角度分析,经销商先前的这种做法,由于并非明文规定且不具备一致性,也很有可能被消费者当作解决问题的参照标准,客观上容易给问题的解决造成障碍。
出品:南都汽车质量观察室
采写:南都记者 梁罗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