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3月17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及司法规则,并通报几起典型案例。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票务出行、购物平台等为重灾区
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8年9月9日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287件,其中纠纷近80%集中在票务出行、知识分享、购物平台、二手交易,另有部分纠纷集中在社交、游戏等领域。
从涉诉内容上看,新业态、新模式纷纷进入司法视野,目前,受理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涉及直播电商、数字营销等新业态,超前点播、PK带货、流量推广等新模式。从诉讼主体上看,原告多为中青年网络消费者,占比89.8%;被告多为平台公司,占比97.2%,案件数量排名前15的均为服务平台公司,共涉及1502个案件,占比为64.7%。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在审理中发现,网络服务领域中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标示不清晰,网络服务行为不规范,个别不诚信行为破坏诚信消费环境,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营造清朗的消费空间。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细致分析行业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晰法律关系,确立裁判规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司法保障。法院在明确平台如未尽到其承诺的查验、质保等义务,认定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商家的售假行为后,判决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手交易平台未尽到验货义务需承担责任
原告杨某在被告运营的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上从第三方商家购买平板电脑,被告就平板电脑出具了对应的验机报告。
原告收货后发现产品显示的序列号与外壳标注的序列号不符,且不匹配被告提供的验机报告信息,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虚假宣传,要求三倍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的序列号作为关键的识别信息,实际收货后与销售展示信息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验机服务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但标注的产品序列号与实际也不相符。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知悉商品的具体信息有误,构成虚假宣传,判决支持原告三倍赔偿的诉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时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后达成调解。
法官解析,二手闲置物品交易中,平台查验服务一定程度上为交易提供了便捷和保障,增加了消费者对商品的信任,有利于促成交易的形成。但平台对查验服务这种新模式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明确了二手平台未尽到承诺的查验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为二手交易模式的规范、有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优惠套餐价格高于单点价格,原告索赔1元获法院支持
原告通过外卖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份套餐,页面显示“现价65,原价108元”,套餐内还包含赠品限量版可乐一瓶,并未标示可乐价格。
原告购买后发现,套餐内所有单品价格合计85元,结算享受优惠后仅需要支付57元。原告认为,同样的商品组合,套餐价格却比单点价格更高,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套餐标注的价格为108元,远高于套餐单品价格总和,且被告将赠品价格计入商品总价,误导消费者认为既获得了价格的优惠,又获得了赠品。被告对于涉案套餐价格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析,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对于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优惠、折扣、赠品等促销手段同样要如实、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不能通过虚假的计算方式夸大优惠力度,误导消费者购买,否则将构成虚假宣传。本案裁判传递了保障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具有隐蔽性的欺诈行为说不的司法态度。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