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丈夫邱某在工作单位殴打妻子时,妻子同事杨某相助上前制止,在撕扯过程中,邱某将杨某的脸部咬住,后者用保温壶击打前者,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将邱某按压在地并打电话报警,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某已经死亡。
近日,该案经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热议。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是一起较为少见的因制止家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家暴+正当防卫”为关键词检索显示,2014年至2021年间,116份公开裁判文书中仅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因阻止家暴导致施暴者死亡而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长期致力反家暴的千千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孝权认为,陕西的判例不仅为执法中如何理解认定正当防卫提供参考范本,也彰显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立场,“鼓励更多的旁观者去承担积极帮助的责任,制止消除家庭暴力,倡导更多的人不做家暴的旁观者,而去做救助者。”
案件罕见认定正当防卫的背后,也从侧面反映目前司法制度对支持反家暴还存在不足。吕孝权提及,仍有大量的家暴案件,在法律层面难以认定正当防卫,导致大量的家暴受害者难以免除刑事责任。
认定先例:保定男子阻止家暴杀妹夫案被判正当防卫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杨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颖告诉南都记者,在该案中,杨某是在遭遇脸部和眼睛被邱某咬伤后,为求自保以保温壶击打了对方,死者的死因为心脏病,与杨某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该案能顺利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
因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罕见性,该案又与阻止家暴相关,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南都记者注意到,尽管该案鲜见,但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2019年,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亦曾认定类似案例为正当防卫。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4月,保定男子田某因妹妹遭遇妹夫拿刀刺中腹部,用铁锹帮助妹妹阻止家暴导致妹夫死亡,随后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对田某提起公诉。该案在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法院均认为田某的防卫超出一般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辩护人始终认为,田某在其妹妹被丈夫拿刀子刺入腹部,处于生命危险的紧急时刻,其对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可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二审后,田某再次申诉,最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改变指控意见,认为田某属于正当防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不予追究田某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116份公开裁判文书仅有1例家暴案认定正当防卫
“因2018年江苏昆山反杀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后,正当防卫制度被不断激活,尤其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民众反家暴意识增强,也促使司法机关在家暴案的处理中,更敢于适用正当防卫。”吕孝权表示,类似近期陕西这样的案例,不仅为执法中如何理解认定正当防卫提供参考范本,也彰显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立场,“鼓励更多的旁观者去承担积极帮助的责任,制止消除家庭暴力,倡导更多的人不做家暴的旁观者,而去做救助者。”
同事制止家暴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疑体现司法进步。但从更长远的司法实践来看,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都较为谨慎,这也直接导致具体到家暴案中难以认定正当防卫。
南都记者以“家暴+正当防卫”为关键词,梳理2014年至2021年间的116份公开裁判文书发现,其中仅有上述案件中的田某被认定为 “正当防卫”,免予刑事处罚,另有7个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轻处罚,刑期为缓刑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其余案件多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判定。
谈及家暴案中较为罕见的认定正当防卫的现象,吕孝权解释,一方面这是源于此前正当防卫制度多处于“沉睡”阶段,过去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态度较为谨慎;另一方面,也源于家暴案的特殊性。
“比如过去讨论正当防卫,司法实践都强调如防卫时机的选择,防卫强度的选择,强调正在发生,防卫不得超过限度,但实际上这对家暴案中维护妇女权益非常不利。”
吕孝权介绍,在大量的家暴案中,妇女长期遭遇家庭暴力,因男女生理性结构差异,体格体力差距过大,被害妇女多会选择趁丈夫喝醉或熟睡时采取反抗措施,“‘以暴制暴’不可能发生在正在施暴的过程中,且被害女性反抗时一般会选择拿起武器,一旦拿起武器,对方没有武器,司法机关就会考虑是不是存在防卫过当。”
曹颖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若司法机关判定为防卫过当,法院一般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惩处。
认定困难:家暴案认定正当防卫必须综合具体情形考虑
南都记者注意到,尽管过去多年来,家暴案难以认定“正当防卫”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曾公开坦承,过去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难以认定正当防卫还受限于现实因素,“主要依赖双方证词,各执一词,因此判处正当防卫较为谨慎,但随着监控的普及,能方便司法人员直接看到现场发生的事实,清晰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近年来,随着于欢刺死辱母案、昆山反杀案等案件引发舆论对正当防卫的热切讨论,正当防卫制度正逐渐被唤醒并直接推动司法实践的转变。
2020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两高一部首次针对正当防卫制度发布指导意见,明确适用正当防卫的具体情境。吕孝权表示,类似近期同事制止家暴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正是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落实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意见,让法条真正与现实实践接轨的有效尝试。
他介绍,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诸如认定正当防卫的时机、意图、条件等,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有助于将来办案机关准确把握认定正当防卫。“比如是不是只能狭义的理解,只有处于正在进行的施暴过程中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是否一定必须有攻击发生才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指导意见明确,比如已经拿起棍子抄起武器了,这就说明存在现实危险,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发生。”
他也表示,具体谈到家暴案如何适用正当防卫,还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尽管家暴案中适用正当防卫可能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更加困难,但司法机关必须综合具体情形来考虑,“如果司法机关仍然按照以往谨慎的态度和狭义的理解来看待家暴案中受害人的反击,这是对受害人的苛求。”
吕孝权指出,在上述意见出台后,目前地方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例还不多见,此次案件的出现体现司法的进步之处,“但我们也期待,地方能不断通过司法实践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他也建议,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发布更多涉及家暴案认定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并及时出台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解释,“让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指导司法实践。”
法治建设:至少14省份出台反家暴条例
在该案引发广泛讨论,获得网友诸多肯定和赞扬背后,不仅是社会公众对法治进步的肯定,同时也体现社会公众对家暴所持有的普遍反对态度,有观念认为,当事人杨某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肯定,杨某制止家暴是做了一件好事,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近年来,家暴并非家务事,公众应为反家暴撑腰几乎成为普遍共识,而基于共识,社会也正不断推动完善反家暴制度建设。
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江苏省反家暴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江苏首部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家暴行为,公民制止家暴行为,经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确认。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介绍,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正是希望通过鼓励的方式,让大家都能帮助发现家暴行为,达到及时干预、制止的目的。
除江苏之外,浙江也出台相似规定鼓励公民制止家暴,早在2011年,浙江省施行《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出台被外界看作是反家暴的标志性事件,该法案明确规定,施暴者因家暴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
据南都记者不完全统计,在该法案出台后,目前已至少有14省先后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多个地方条例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有创设性规定,不仅有地方扩大家暴范围,如吉林、江苏、新疆将“漠视”等精神侵害行为和精神暴力视为家暴;江苏将婚内性侵害、剥夺财物等行为视为家暴;江苏、内蒙古、山东等地,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也纳入保护范围。
多个地方性条例亦规定,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施暴者予以惩戒。如山东规定因家暴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被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加害人信用档案;山东、内蒙古对公职人员实施家暴的,增设“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这一规定。
为进一步预防家暴,2020年7月,浙江义乌开通国内首个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查询系统,2017年以来实施家暴被判处刑罚或其他惩戒措施的人员被纳入其中,公众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未来的另一半是否有家暴记录。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郭若梅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