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8月19日被抓到2020年1月20日获释,江西男子黄志坚在铁窗内度过3076天。在此期间,黄志坚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先后被判死刑、死缓,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改判黄志坚无罪。2020年1月20日,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将黄志坚释放。
黄志坚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编入《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书,作者是江西高院法官。
无罪获释后,黄志坚获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不过,该案并未就此终结。黄志坚被抓时,他新买的一辆奥迪Q5越野车一同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以下简称青云谱公安分局)扣押。2020年9月16日,黄志坚向青云谱公安分局提出违法扣押车辆国家赔偿,该局于当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为: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2020年10月14日,黄志坚向南昌市公安局提起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但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青云谱公安分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之后,黄志坚又向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南昌中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青云谱公安分局向黄志坚赔偿543888元,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局另行处理。该局不服上述决定,向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诉。2021年12月27日,江西高院驳回了青云谱公安分局的申诉。
按照上述国家赔偿决定书,青云谱公安分局应在该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黄志坚。不过,黄志坚至今仍未拿到赔偿。黄志坚的代理律师方超波告诉澎湃新闻,如果青云谱公安分局还不赔偿的话,他们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赔偿车损被拒
因涉嫌贩卖毒品,2011年8月19日,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南昌警方抓获,次日被刑拘。2013年1月25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黄志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经历两次上诉后,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志坚无罪。
判决文书显示,江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有罪供述不具备合法性,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证明黄志坚运输毒品并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定其有罪。
失去自由共3076天,黄志坚获得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不过,黄志坚被抓时,他刚买三个月的奥迪Q5也一同被警方扣押。该车被扣押期间,因长期不使用、不保养、不年检等,已经造成价值贬损。因此,黄志坚并未领取车辆,而是选择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
2020年9月27日,青云谱公安分局作出“青公刑赔不受字(2020)1号”《刑事赔偿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局认为黄志坚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黄志坚不服上述决定,向南昌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上述决定书,理由包括:公安机关已将车辆随案移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是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未对该车造成任何损害;本案赔偿机关应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南昌中院,而非青云谱公安分局等。
无奈之下,黄志坚只得向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黄志坚申请的事项为:撤销青云谱公安分局和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青云谱公安分局赔偿黄志坚因违法扣押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543888元(车辆全款购置花费573888元,被扣押时使用了三个月,折旧30000元)。
黄志坚的理由为,车辆系青云谱公安分局扣押,因未实际依法随案移送,赔偿主体应为青云谱公安分局;车辆被扣押长达9年,已经给申请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害。
法院决定由警方赔偿
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黄志坚于2011年6月10日购买奥迪Q5越野车一辆,车辆含增值税、购置税共计花费573888元。2011年8月19日,青云谱公安分局侦办黄志坚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时,扣押奥迪Q5越野车一辆,该车辆至今仍在青云谱公安分局。
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赔偿案件争议焦点为:关于青云谱公安分局是否是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关于是否赔偿黄志坚因违法扣押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543888元的问题。
其一,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青云谱公安分局未举证证明其按照法定程序移送了涉案的车辆或涉案车辆的照片及证明文件至检察机关,同时,青云谱公安分局在扣押车辆时应履行“妥善保管或封存”之义务,车辆扣押至今,价值贬损严重。青云谱公安分局对黄志坚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二,黄志坚2011年6月购买的奥迪Q5越野车已经被扣押9年之久,该车辆已经因为长期不使用、不保养、不年检,不可避免造成车辆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情况,财产已经不能恢复原状,同时车辆作为交通工具,长期不使用、不保养,存在安全隐患,维修费用高昂,根据车辆被扣押年限、车辆现状、车辆特性等综合情况的考虑,不宜返还原车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扣除黄志坚自认的30000元折旧费,故应赔偿其543888元,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分局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黄志坚的国家赔偿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2021年7月14日,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撤销青云谱公安分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南昌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书;青云谱公安分局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黄志坚543888元。
警方申诉被驳后仍未赔偿
青云谱公安分局不服上述国家赔偿决定,向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青云谱公安分局请求:一、确认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南昌中院;二、确认该局2011年11月将黄志坚等人贩卖毒品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已将涉案奥迪Q5越野车依法随案移送;三、确认青云谱公安分局于2011年至2020年期间妥善保管黄志坚所有的奥迪Q5越野车,造成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原因是刑事案件进行了长达八年的审理。综上,请求确认南昌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违法。
青云谱公安分局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南昌中院,《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青云谱公安分局认为,该局已将涉案车辆作为证据随案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受该局的移送方式并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进行举证、质证后,被一审法院采用。
青云谱公安分局申诉理由还包括,其认为,将涉案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责任归咎于该局未妥善保管完全不合理,且无任何依据。青云谱公安分局称,该局将车辆扣押后,一直保管在该局涉案财物管理车库中,并每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我局在扣押期间已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后,案件进行了长达八年的审理,无论是正常使用还是闲置,车辆价值都会产生严重的贬损。我局认为造成涉案车辆价值贬损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判时间过长。”
不过,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后,未依法解除扣押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办案机关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青云谱公安分局扣押涉案车辆后未随案移送,涉案车辆目前仍在其保管状态之中。故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认定青云谱公安局为赔偿机关,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南昌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黄志坚543888元,涉案车辆由青云谱公安分局另行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青云谱公安分局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12月29日,江西高院决定驳回青云谱公安局的申诉。
不过,青云谱公安局申诉被驳回后,至今仍未向黄志坚作出赔偿。4月1日,黄志坚的代理律师方超波告诉澎湃新闻,如果青云谱公安局还不赔偿的话,他们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