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侵权人通过转让公司股权恶意逃避债务的案件。南都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最高法加大对涉种子侵权违法犯罪制裁力度,去年9月,最高法发布第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介绍,侵害品种权纠纷中,侵权主体往往较多且侵权方式隐蔽,一些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责任,导致权利人损失无法获得弥补。例如,扬州今日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侵权种子。该公司原股东戴某、杨某,以零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柏某,后将注册资本由680万元变更为10万元。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20万元,戴某、杨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某、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法二审认为,今日种业公司在侵权事实发生前后一系列行为表明公司原股东明显存在逃避出资的恶意,其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属于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认为,该案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具有参考意义。本案判决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应当在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利用公司制度逃避债务的侵权行为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