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深化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图片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浙江在线记者从会上获悉,去年浙江全省法院新收拒执刑事案件1077件,审结1042件,判处拒执罪767件851人。从全省法院审理情况看,拒执行为覆盖立法、司法解释所列十二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常见情形主要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拒不迁出房屋、暴力对抗执行、故意“失联”甚至“跑路”这几类。
案例1:王某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拒执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在离婚纠纷中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变卖后拒绝透露所得款去向。其前夫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99万余元。王某某继续隐藏上述款项,不如实报告财产去向,并将一份价值19万余元的个人保单投保人变更为其母亲。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的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点评】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拒不如实报告财产去向,还通过将个人保单投保人变更为其母亲的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当其罪。
案例2:邵某擅自处置名下财产权益拒执案
【案情简介】邵某被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支付115.7万元,后其在明知名下厂房即将拆迁获得100万元补偿款的情况下,要求拆迁方将补偿款中的80万元直接转账给未经诉讼程序的另一债权人顾某。顾某收款后随即将其中的41万元转回邵某直接控制的账户,邵某将该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信用卡及其他债务。案发前,邵某已履行涉案债务1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邵某构成拒执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被告人在未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权威,也侵犯了胜诉当事人权益。本案中,邵某名下的待拆迁厂房在执行开始时虽尚未变现,但预期财产性利益依法应当向执行法院申报。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而擅自处置,使其履行生效裁判的能力降低,同样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案例3:某公司拒不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拒执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被判处赔偿8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4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若干辆汽车并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该公司拒不向法院移送查封车辆。执行法院责令该公司提供财务资料,该公司拒不提供会计账簿,导致法院无法评估该公司的财务状况。期间该公司账户还有50万元被转出未向法院申报。案发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刘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认罚,本案审理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4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本案中,被告单位某公司虽非交通肇事直接致害者,但依法应承担对多名被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单位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作为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拒不提供财务资料,还转移财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单位拒执犯罪。鉴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履行义务并获谅解等具体情况,法院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案例4:蒋某某等占据已被拍卖厂房妨碍买受人使用拒执案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某公司因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评估拍卖该公司名下一处工业用房地产,并裁定该房产归买受人所有。在法院责令被告单位腾空搬离该处房产后,被告单位实际管理者蒋某某授意陈某、蒋某权、蒋某华、蒋某邦等多人,统一组织看管,妨碍买受人正常出入使用该房产。案发后,蒋某某、陈某、蒋某华、蒋某权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构成拒执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蒋某某、蒋某权、蒋某华、蒋某邦还因具有从宽情节被适用缓刑。
【点评】涉案厂房原属被告单位,但经拍卖,所有权已经转移。被告单位实际管理者蒋某某指使其他被告人继续占据,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甚至阻挠真正的产权人进入使用,一方面侵犯了厂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对抗,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有的还主动投案自首,人民法院依法对单位判处判处罚金,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和认罪悔罪等情况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罚谦抑原则。
转自:浙江在线 记者 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