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武佳 实习生 李冉然)10月以来,受疫情影响,我省多地采取临时静默管理。劳动者因政府临时实施静默管理无法正常上班,用人单位该如何发放工资?10月10日,山西晚报记者咨询了我省人社部门并进行了采访梳理。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按如下情形调整用人方式和工资支付标准:
职工如因非自身原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企业应按职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隔离期或观察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或休息的,企业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按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如果职工身处静默管理地区,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只要职工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如职工不能居家办公的,则可协商后安排年休假及其他福利假期,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比如,可抵扣本年度的休息日,解封后安排该职工在休息日工作。
具体到山西省,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企业协商解决复工前用工问题、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我省明确,企业不得解除受防疫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与此同时,我省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鼓励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