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酷刑,很多人都能说出一两种,比如炮烙、五马分尸、腰斩、凌迟等等。早在我国夏朝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据《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而商朝的刑罚众多,大多数都非常残酷,比如炮烙、脯等。
其实,统治者们制定刑罚的初衷只是为了让为非作歹者感到羞耻,期望能改过自新,但后来发现,这些恶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甚至令他人失去了生命,如果刑罚只是令其感到羞耻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于是刑罚也逐渐开始从精神上向肉体上转变。
“剥皮揎草”是明朝朱元璋发明用来惩治贪官、打击腐败、整顿吏治的残酷刑罚,将剥下的人皮里填入稻草制成稻草人立于衙门口或者土地庙门口,用以警告贪赃枉法的官员。由于这条刑罚在《大明律》中并不存在,而是出现在朱元璋亲自定的《大诰》当中,因此这条刑罚也被称为法外之刑。明朝将领蓝玉就遭受此刑。
“弹琵琶”同样也是明朝时期的酷刑,其主要是锦衣卫和东厂在刑讯逼供时使用,手段残忍至极。将犯人的手脚捆绑好之后,除去上衣,用尖刀在受刑者的肋骨上来回弹拨,不用几下便使受刑者皮开肉绽,令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即使是铮铮铁汉也受不了一次弹拨,发出震天惨嚎。
在清朝刑罚中,最令人痛苦的当属枷锁刑罚,在很多清代古装剧中经常可以看到带着枷锁的犯人,而架在犯人脖子上,双手从下面伸上来的就是枷锁。最初,这种枷锁只有三十五斤重,到了明正德年间,大太监刘瑾将重量加到一百五十斤,而到了清朝就更为恐怖了,枷锁重的甚至能把人活活压死。
“浸猪笼”是古代为了惩罚女子红杏出墙行为的一种民间私刑。南方在贩卖猪的时候,会使用特意编制的竹笼,上面开一个口子,将猪装在笼子里面,扔在水中,人在船上用绳子牵着猪,因为猪都会游水,这样做可既省钱又省力。总之,猪笼是用来运猪的一种工具。
不知何时,民间就把这种工具用在犯错误的女子身上了,像是出嫁前后偷情或者寡妇偷情等,根据家族成员议定的错误程度,用浸猪笼的方式进行惩罚。情节不严重的装在猪笼里浸泡半天再捞上来,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就直接在猪笼上面绑上石头使其淹死。
除了“浸猪笼”之外,还有一种惩罚偷情女人的刑罚,那就是“骑木驴”,这也是一种有辱人格的惩罚,在众多百姓的注视下发出痛苦的哀嚎,在那个对女性贞洁看得比生命还重要的时代,心理上受到的煎熬或许比身体上受到的惩罚更为痛苦。当然,“骑木驴”只是明清以来经常出现在小说中的一种刑罚,官方并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此种刑罚到底存在与否仍然存疑。
除了以上残酷刑罚之外,在古代还有各种各样骇人听闻的惩罚犯人的方式,大部分在今天看来都是枉顾人道主义精神的,幸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酷刑已经消失了。但不管怎样,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惩罚,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