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15岁学生表演吐火受伤学校难辞其咎

旅游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22-05-27 16:54

原标题:来论|15岁学生表演吐火受伤学校难辞其咎

5月25日,武汉市民夏先生反映,其15岁的孩子去年1月份在校期间,被组织在家长会上表演吐火节目,出现演出事故导致面部烧伤。据班主任匡老师介绍,出事前一晚彩排时,小夏曾表演失败,当时把这个节目淘汰了,但在家长会上,小夏执意上场表演,考虑到孩子的自尊心就没有阻拦。“是他自愿选择的表演,这与我有啥关系?”匡老师表示,此前已垫付、赔偿5万多元,但学生家长不满意。夏先生则表示,已将孩子转学,目前已起诉学校索赔16万元。

15岁学生表演吐火节目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其自己显然遭遇了难以深受的身心痛苦。而对于学校和老师来说,让其承担责任似乎也感到憋屈,因为是该学生执意要表演该节目的。但无论从情理和法理上来讲,学校对该学生的受伤难辞其咎,这也警示教育部门,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可懈怠的责任。

如前所述,学校老师自己感到委屈和不理解似乎很正常,正如老师所言“是他自愿选择的表演,这与我有啥关系?”。其实,涉事老师的这种说法恰恰折射出其对未成年人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不够重视,仅仅以“学生自愿”为由来推脱学校应尽的教育保护义务显然是不可取的。或者说,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何来“自愿”从事危险活动说辞?

可以说,“吐火表演”具有危险性和相当大的技术含量和表演技巧几乎算得上常识。如现实中,很多人观看杂技表演时都会为“吐火表演”喝彩和担心,但却少有人去亲自实践。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来说,由于其好奇心和争强好胜心较强,对风险的预判能力较差,自然会执意参加一些高风险活动来表现自我。

但作为学校和老师,其理当劝阻该高风险活动,而非以“学生自愿”为由不加任何干预。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则规定,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由上可知,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危险活动是教育机构的基本原则和不可突破的底线。如果组织或者放任学生从事类似活动,就说明学校已经属于失职失责行为,理应对由此产生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即便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组织方也应确保学生安全,而非漠视其合法权益。如即便是舞蹈学校、杂技学校组织其学生进行表演,也不该对学生自愿进行其擅长的表演而放任其人身安全。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遭受损害如何担责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此事件中,涉事学校不仅仅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问题,更是明知系危险活动仍组织、放任学生参加的“间接侵权”问题,显然难逃责任。这也警示教育培训机构,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丝毫不能松懈,不仅不应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活动,还应劝阻其“自愿”实施的危险活动,因为任何麻痹大意都可能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作者:史洪举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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