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中院对一起女子怀孕因病无法到岗遭公司降薪辞退的案件作出判决。2019年,朱女士应聘成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入职后不久怀孕,于2020年1月因羊水过少等原因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周。
朱女士申请1周病假并提供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几日后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万元降至4000元。5天后,公司以朱女士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朱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给付朱女士各项损失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其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保等。该公司不服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