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三晋兵器的分国、断代问题,已有多位学者撰文研讨,其中黄盛璋先生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分国、断代标准,其研究具有开创性。目前学界对三晋各国兵器的分国、断代已经比较深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已经发表的兵器资料中,魏国兵器的数量约有50余件。除了纪年数字比较高的部分兵器之外,相当数量兵器的断代意见有分歧或错误。更主要的是,魏国兵器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尚未被完整地揭示出来。引用古文字资料时,释文一般用宽式,公元纪年数字引自杨宽《战国史》“战国大事年表”。
目前可以用作三晋兵器断代的手段或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根据出土兵器的墓葬年代来推断其铸造年代或者时间下限。比如湖北江陵战国墓M5出土魏国兵器“三十四年顿丘令戈”,魏国君主在位达到三十四年且与墓葬“时代较早”相符的只有战国中期的魏惠王,据此可判定戈的年代在公元前337年。江陵九店M412出土“二十八年上洛戈”,上洛为魏地,墓葬年代是战国晚期早段,而早期器物可出土于晚期地层或墓葬,据此可定之为魏惠王时(前343年)所铸。
《史记·魏世家》文侯三十二年(前414年)“城酸枣”,酸枣在今河南延津县西南,共在今河南辉县市,战国早期都是魏氏领土。黄文根据邯郸百家村战国中期墓出土的“甘丹上戈”正确地指出,此时地名后加铸“某库”是“物勒工名”的初创阶段。上举“阴晋左库戈”、“少梁府剑”的铸造时间下限是前332年、前327年,此外“合阳上库矛”、“言阳冶戈与“言阳戈”等魏兵也是如此。合阳为魏国河西之地,言阳属于魏国上郡辖地,其入秦不得晚于前330年魏献河西之地、前328年魏尽献上郡之时。目前所见这类格式的魏兵铭文,从铸造地的疆域变迁角度考察所得正可作为黄文意见的佐证。上举合阳、言昜、阴晋等铸造地都是丢失时间相对较早的魏国土地,它们铸造的兵器铭文中目前尚未发现有纪年的情况。
魏国自文侯、武侯以来虽占据了包括少梁、郃阳、阴晋等在内的河西之地,但直到魏惠王时才染指今陕北地区。《战国策·齐策五》“苏秦说齐湣王曰”章曾提到的魏惠王“其强而(北)拔邯郸,西围定阳”,就是当时史实的反映。据《赵世家》等,魏国攻破邯郸是在前353年,那么围攻定阳(在今陕北地区的甘泉县东)的时间也不会太远。因此,从铸造制度趋于繁复的角度看,无纪年的、只记地名尤其是铸造地位于陕西境内的早期兵器(如“言阳戈”等)不能断在魏文侯、武侯时期。没有纪年的只记铸造地、库名的“内黄右库戈”、“朝诃右库戈”等,所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记工帀及人名,内黄(今河南内黄县西北)、朝诃(今河南淇县)自战国早期以来都是魏氏的领土,这两件兵器也许会早至魏武侯时。魏惠王(前369年~前319年在位)时代铸造的兵器,制度上表现出了承上启下的特点。
上举魏惠王时期的兵器铭文中已经出现了“工帀、冶”或“令、工帀、冶”比较完善的监造制度,那么,魏国兵器铭文中何时开始出现铸造时间的呢?“十三年皮氏戟”(珍秦斋藏)、“二十七年涑县啬夫戈”提供了线索。皮氏在今山西河津市,涑县具体地望不详,应与涑水有关,都属于河东地区。据《魏世家》,魏昭王六年(前290年)魏献河东地于秦,皮氏、涑县入秦的时间不得晚于此年。记有主造者、冶工的“二十七年涑县啬夫戈”因纪年数字高,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魏惠王二十七年(前343年),这也与戈铭中“冶匀啬夫”的出现时间相符。
《水经·汾水注》引《竹书纪年》曰魏襄王“十三年(前306年)城皮氏”,皮氏戟的铸造不得晚于此年。皮氏戟铭文中没有主造者、冶等内容,但刻写了铸造时间,从纪年数字看,应铸造于魏惠王十三年或魏襄王十三年(与“二十七年涑县戈”相比,为魏惠王时的可能性较大)。由此看来,记有铸造时间的已知魏兵不能早于战国中期的魏惠王前元时期。从这个角度看,将“十四年邺下库戈”、“十二年宁右库铍”“十七年相邦瘤戈”等判定为魏武侯时兵器既没有考古学上的依据,也得不到铸造制度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