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公园四面环水,环境优美,是兰溪的城市客厅,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然而,近日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这里竟成了个别钓鱼爱好者的“垂钓胜地”!
11月24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衢江三江口附近时,发现岸边支起了帐篷,一男子正手持鱼竿,悠闲地等鱼儿上钩。周边塑料袋、纸屑等垃圾扔了一地,十分“煞”风景。现场可以看到,连片的芦苇被人为破坏,钓鱼竿沿江一字排开,遮阳伞、休闲椅、烧烤炉等装备一应俱全,场面阵仗颇大。
▲“露营式”垂钓现场
该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法队员当即上前制止,要求当事人洪某立即停止垂钓。
据了解,洪某是一名“资深”的钓鱼爱好者,多日前便在此“安营扎寨”,见近来天气晴好,洪某便不顾“禁止钓鱼”的通告,悄悄坐船来此准备“露一手”。
“不知道现在管的这么严了,又被你们查到了。”再次见到执法队员,洪某显得有些难为情,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原来,早在前期排查整治中,执法队员就已经发现洪某存在非法垂钓行为,经过劝离后,洪某仍我行我素,抱着侥幸心理返回现场进行垂钓。
▲常态化巡查
现场,执法队员对鱼竿、网兜、遮阳伞等垂钓工具进行了依法暂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洪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元的顶格处罚,同时要求其将现场垃圾清理干净。
违法垂钓既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水域生态,也存在安全隐患。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别让不文明行为坏了好风景,该局将继续加强公园、水库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执法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