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0日18时许,吴某某驾驶牌号为湘LXXXX1小型轿车行驶至汝城县时,与沿汝城县卢阳大道自北往南直行由周某驾驶悬挂牌号为湘19×××××二轮摩托车(搭罗某、钟某)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罗某、钟某受伤住院,周某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吴某某让现场群众报警和叫救护车,然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钟某、罗某无责任。
2021年5月30日,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吴某某的家属代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家属的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的家属代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家属的书面谅解;赔偿了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罗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
根据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安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吴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安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评估认为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吴某某适用缓刑,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吴某某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决定对吴某某从轻处罚
2021年10月15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