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系误读!误读说明什么?该如何正确理解?

旅游 家有考生升学帮 2022-04-28 07:50

原标题:新职业教育法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系误读!误读说明什么?该如何正确理解?

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系误读

4月2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发布会要点,一起来看:

教育部:“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是误解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以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误解。

陈子季介绍,关于“普职分流”,在今年2月份的“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已经作出了明确回复。这次的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次新法规定有四个关键词需要把握,第一个关键词就是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

第二个关键词是不同阶段。这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

第三个关键词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

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

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双翼共进,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来促进教育结构规模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禁止歧视!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介绍,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

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职校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

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校毕业生的聘用条件

陈子季表示,职业教育要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让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地位、有发展。

陈子季介绍,修订后的职教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突出十大亮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4月20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26年以来首次大修。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不仅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0000多字,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发布会上,教育部有关人士表示,可以用十个关键词来描述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这十个关键词是党的领导、同等重要、统筹管理、体系贯通、企业主体、多元办学、产教融合、就业导向、德技并修、保障机制。

一、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新法着力把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范。对公办学校,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民办学校,规定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强调同等重要。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三、加强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类型多样、举办主体多元、涉及群体广泛。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并从三方面强化统筹管理。国务院层面,规定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门层面,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层面,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优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职责,统筹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

四、推进体系贯通。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五、明确企业主体。新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突出鲜明导向,规定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丰富举办方式,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要素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强化办学责任,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完善支持政策,规定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六、坚持多元办学。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多样,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既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举办实习实训基地等。

七、深化产教融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新法推动全面融合,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鼓励深度融合,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八、突出就业导向。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教育规划上,规定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与促进就业创业、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发展重点上,规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办学模式上,规定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设置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应当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评价机制上,规定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过程应当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应当突出就业导向。

九、强调德技并修。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新法强调,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对学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对教师,着力加强“双师型”教师建设,规定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制度,创新方式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对学生,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学生应当养成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等。

十、完善保障机制。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水平的保障。新法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强资金统筹,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等经费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应当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等。落实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强化企业责任,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系误读!误读说明什么?该如何正确理解?

上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将原法中的“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从“教育分流”到“协调发展”的表述,有媒体解读此次修订是“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这个话题冲上热搜。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该表述系误读。在现行招生制度中,“普职分流”已实施多年。“从招生环境看,我们必须存在分流。”在今年2月23日教育部举行的介绍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在扩大就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坚持普职分流非常必要。

那么,《职业教育法》中的“协调发展”该如何解读?新的职业教育法究竟着重改变了什么,指向什么?

01、“普职协调发展”并非不分流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中,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中提到: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此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曾明确提到“要将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要按50%的比例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也提到“职普比例较低的地区要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

在2021年的《职教法》修订草案中,对“普职分流”给出了明确的规划: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同时,“初中毕业生50%升入职业学校”的话题也一度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而最终版本中,修改为“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法案中的表述方式,被部分媒体解读为“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对此,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该表述系误读。

他依据现行招生政策分析称,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的普职分流比例为6.5:3.5,各省普职分流比例各异。“从招生环境看,我们必须存在分流。”但对于普职分流的比例,相关立法并未给出刚性的要求,比如,江苏等工业发展比较领先的省份,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情况较好。

此外,因为江苏的普通高中学位相对紧张,因此,学生中考后升入职业学校成为常态,这一比例能达到5:5,甚至以上。但对于北京这一类城市,普职分流比差异较大。去年,北京普通高中录取率约为69%,职业学校录取率仅为31%。因此,对于一些媒体提到的新修订版《职业教育法》“让更多人可以升入普通高中”,也并不符合各地实际情况,要视各地学位和当年报考学生人数而定。

事实上,在修法过程中,对“普职分流”的修改是动态变化的。草案二审稿删掉了原法中“分流”的规定,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在最终版本中,进一步修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有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对中职教育的定位和前景发生改变,修订案是要转变发展中职的思路,以普职融通的思维,把职业教育办为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类型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社会认同度,由此拓宽学生的成才选择,缓解社会的教育焦虑。

02、修订亮点之一:中职教育升学通道拓宽,将形成普教与职教双轨并行的学历上升体系

当下的大部分家长不愿意孩子读职校,最担心的就是升学问题。而根据新的职业教育法,这个升学的瓶颈会进一步被打破。

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这也意味着,将职校学生在升学上的平等权利,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在今年2月23日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表示要调整中职定位,从单纯“以就业为导向”转变为“就业与升学并重”,抓好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升学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扩大贯通培养规模,打开中职学生的成长空间,让中职学生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

助力中职学生升学,一个更重磅的举措在于“职教高考”。自201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来,山东、江苏、江西、四川、重庆、福建、安徽等地已经对“职教高考”进行了试点。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在今年2月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提出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并表示使“职教高考”成为高职招生主渠道。中职学生可以读高职、读本科,打破了向上贯通的天花板。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表示,中专、大专、本科打通之后,在我们国家的教育体系中间,就会形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双轨并行的学历上升体系,同时横向也能融合。特别是打通了职业教育轨道上的学历上升空间,使中职的学生可以升专科,也可以通过考核选拔直接升入职教本科,那么这个意义还是非常大的。

职业教育不断拓宽的升学路径给了学生更多的选择,有校长表示,对于即将面对中考的学生来说,可以将关注点放在职业教育的未来发展这条路径,结合自己爱好专长、学业水平、个性特点,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

03、修订亮点之二:本科职业教育写入法律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目前,教育部陆续批准设立了32所职业本科学校。

那么,什么样的职业教育专业适合升级为本科?在这一问题上,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党委书记吴学敏认为,适合升级为本科的职业教育专业需要一定要求,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与产业发展紧密对接是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本科职业教育不仅要与产业紧密对接,更要契合办学层次的提升要求,向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为代表的高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高端转移”。

高等教育阶段的普职融通还有更广泛发展的空间。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学生的培养也将融通。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04、修订亮点之三:用法律保障类型教育地位

新《职业教育法》另一大亮点,就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其中第五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这意味着,这次修订通过法律赋予了职业教育作为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类型教育权利。和震表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意味着要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

新《职业教育法》中的“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等学校实施”,这意味着,作为类型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不仅仅只有中高职层次,还有本科层次,以及硕士层次、博士层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在2021年12月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时提到:“我们既要培养一般的技能型人才,还要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什么不能允许有少部分的研究生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呢?”

也有人认为,在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时代后,合理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应该是约90%的高等院校都进行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把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有利于大家改变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今后中职学生可以进一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专业硕士、工程博士等深造;我国的中职教育功能也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前主要是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而未来将是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基础、做准备。和震也表示,在本科阶段,一部分本科院校承担起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任务,这对改变我们国家高技能人才占比比较低的现状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其信在4月18日分组审议时曾提到:“有些工种可能仅仅经过了本科训练还依然有欠缺。所以,建议延伸到专科、本科甚至到专业硕士的层面上,真正实现高等级、高层次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更好发挥不同类型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和贡献。”

而对是否设置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的一个争议是,会带来职业教育追求高学历的错觉,强化唯学历的风气。

因此,周洪宇也认为,确实不需要把研究生层次的比例定得太高,根据职业教育的定位、目标和特色,从国际比较角度来看,研究生比例一般在3%-5%,本科比例一般在15%-25%,大专和中专比例一般在65%-70%。

职业教育的普职融通、前后贯通在法律层面已经明确,一些配套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

比如,职业教育法新增加规定: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有专家指出,授予何种学位,授予学位需要达到的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无论如何,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教育分流”变为“协调发展”不等同于“取消普职分流”,并且短时间内也并不会让中考消失,但已不再是普职的唯一“分水岭” 。

未来,职业教育可以从中职起步,可以从高职起步,也可以从本科起步。未来的社会真正需要的是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经济大转型的背景下,职业教育将主要面向更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培养有实际的才华和实干的人才。

快评:别误读了“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特约评论员 熊丙奇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可谓最大的亮点。

这两天,“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话题上了热搜。

原来,4月20日修订通过,将自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教育法提出,“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这是该法实施25年来首次“大修”。相比之前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分流”的提法。对此解读为“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这从字面上理解是不错的。但是,有部分声音进一步将这理解为大幅提高普高率,甚至取消中职,在高中阶段只办普高,则纯属误读。

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不是取消中职,大力发展普高,而是要转变发展中职的思路,以普职融通的思维,把职业教育办为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类型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社会认同度,由此拓宽学生的成才选择,缓解社会的教育焦虑。

我国高中教育实行普职分流模式,但由于职业教育存在评价不高等问题,普职分流被部分人视为普职分层,高分学生进普高,低分学生进中职。针对这一现实问题,近年来,有不少专家提出“取消中职、普及高中,推迟普职分流”,受到一些家长的追捧。

其实,这无益于解决问题,因为就算把所有高中都办为普高,普高之间还是有办学质量差异,这一差异比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差异还大。而且高中毕业后,仍有为数不少的学生进高职院校,如果社会舆论仍旧认为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低一等,学生和家长还是有“被分层”的焦虑,这种焦虑同样会传导到初中、小学甚至学前教育阶段。

其实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把职业教育作为了“层次教育”,让教育扮演了“分层”的功能。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把职业教育确定为类型教育。这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可谓最大的亮点。

如何理解类型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不仅仅只有中高职层次,还有本科层次,以及硕士层次、博士层次。在笔者看来,在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时代后,合理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应该是约90%的高等院校都进行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把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有利于大家改变对职业教育的认识,我国高校的专业硕士、工程博士教育本质上说都是职业教育。

把职业教育定位为类型教育,也就拓宽了职教学生的成才空间。今后中职学生,升高职、本科将是普遍选择,之后还可以进一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专业硕士、工程博士等深造。在此背景下,我国的中职教育功能也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前主要是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而未来将是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基础、做准备。

就此而言,我国的中职教育也将会采取新的模式推进,其中可选的方式是推进普职融合,探索建立新型的综合高中。在综合高中内,既开设学术性课程、又开设技职课程,实行学分制教学,由学生自主选择。在高中毕业后,可选择参加普通高考和职教高考。

推进普职融合模式,还应该建立与普通高考平等的职教高考制度。按照类型教育的定位,所有举办职业教育的院校和专业,都可以通过职教高考招生。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这已初步勾画出职教高考的蓝图。

同时,要推进社会扭转唯学历、唯名校用人导向,形成“崇尚技能,淡化学历”的社会氛围。正如职业教育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当然,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与提高技能人才的地位,扭转学历歧视,是相辅相成的。职业教育质量不高,也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评价,以及技能人才的待遇、地位提升。只有办出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拓宽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才会给我国所有学生提供多元的成才选择,把学生和家长从竞争与焦虑中解放出来。这无疑是职业教育法修法更值得关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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