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王凡 发自北京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备受外界关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出炉”。《意见》显示,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4月25日,在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设置12000元的上限主要出于三点考虑。
第一,保持适度养老金水平。个人养老金的功能是补充养老保险,要和第一、第二支柱的养老金水平综合考虑,保持一、二、三支柱总体养老金水平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同时,要避免养老金水平的差距过大,保持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据他介绍,这是借鉴了前期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做法。南都记者了解到,2018年5月,我国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了个人税收延递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迈出第一步。参照2018年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上限额度每年12000元计算,每月可享受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 聂明隽表示,这种设计比较简便,额度上与前期试点实现了衔接。
他表示,现在处于发展第三支柱的起步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后会适时逐步提高缴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