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将实习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的现象屡禁不止。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回答南都记者提问。
4月27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介绍,新《职业教育法》对职校学生实习的问题作出三方面针对性规定:
第一,法律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实习单位的义务。法律中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要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明确对上岗实习的要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明确了学校责任。要求职业学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明确实习实训的内容和标准;特别明确禁止学校安排学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禁止学校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派遣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劳动派遣的组织和个人来组织、安排、管理学生的实习实训;禁止学校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第三,明确规定了违法的处罚责任。在法律第六十六条,对侵犯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法律后果做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学生权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违规安排学生实习实训的,要由教育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或个人违规从事中介业务的,由人社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王大泉指出,下一步,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法律规定,加强执法,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