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各地大力发展旅游业,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时,让人防不胜防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红山村景区是广东广州的免费景点,不收取门票,但游客的到来,刺激了当地的餐饮、住宿、购物消费等,本是一件喜闻乐见的事情,可不管是游客还是当地的村民中,总存在有几个缺德的人。
这不,村委会在情人堤河道两旁种植了一些杨梅树,以作观赏使用,但每年杨梅成熟之时,就有人偷偷爬上杨梅树摘果子。在2017年5月19日,居住在红山村、近60岁的女子林某叫来自己的老伴华某,一起上树摘杨梅,然后出售给游客。
但不幸的是,林某在私摘杨梅时一个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动弹不得,村委会主任闻讯赶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且在红山村村民的帮助下,在急救车赶到前将林某送到了医院,然而林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林某家属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认为栽种的杨梅树好爬,并且村委会没有对杨梅树进行危险警示,没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林某失足坠亡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要求村委会赔偿63万余元,即林某人身损害金额90余万元的百分之七十。
对于已逝林某家属的主张,村委会倍感冤枉,林某所犯的错误,村委会应该买单吗?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花都法院受理老人私摘杨梅坠亡案后,经审理,考虑到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村民上树采摘杨梅时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并未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以及红山村村委会虽然设有医务室,但事发时医务人员已经下班,且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认定被告方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林某家属45096.17元。
对此结果,原告与被告都不认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照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维持了原判。虽然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符合民事赔偿中的比例原则,如果考虑“人道主义”因素,该赔偿数额也是合适的,但该案涉及社会道德层面,给大众带来的感受是: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林某违反了村规民约、公序良俗,且还可能是一种盗窃行为,却还有理要求赔偿,获得赔偿。此事的结果与大众的价值观不符,因此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很多人认为,村委会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就是助长了坏人的气焰,今天可以说是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天再有个什么意外,依然还是可以找到理由,旁人不可能24小时都守着这人。
村委会究竟应不应该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在该案中村委会并未提供任何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也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苛责管理者在每块树上挂牌提醒“请勿攀爬、弯折、摩擦、偷摘、用于生火、搭建构筑物,以免受伤”,对所有树木加以围蔽。
都说法律是最低水平的道德要求,老人私摘杨梅坠亡案引起了众人的思考。大家都清楚林某是过错方,村委会种植杨梅树并非为己之私,景区的建设为村民们提供了创收,村民们更应当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老人私摘杨梅却是为了一己之私,破坏了当地的精神面貌,导致自己坠亡。
虽然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死者为大”,但事情要综合考虑,带给社会积极的反馈,我们可以对林某身亡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林某的行为,公序良俗不支持,法律也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