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6位阿姨组团到旅行社报了一个去拉萨的旅行团,每个人是3000元。临出发前,一位梁阿姨发现西藏出现疫情,就询问旅行社是不是要取消,旅行社告知没影响,而且也有保险,没关系的。结果火车刚发车就被告知行程取消。6位阿姨认为,火车的费用应该由旅行团负责。
因为旅游的目的地有些远,所以梁阿姨一直在出发前关注着当地的情况,8月8日,她发现西藏有疫情病例出现,就询问旅行社会不会取消行程。对方告知没关系,疫情的位置距离他们旅游的地方还有六七百公里,而且他们还买了疫情险,有这样的“双保险”在,所以问题不大。
不料,出发当天,六位阿姨所坐的火车刚刚发动,旅行社就通知他们赶快回来,她们只能选择最近的车站下车,并且在武昌站就退了回程的车票,费用是800多块钱。事后,他们找到旅行社,旅行社表示去的火车票900多他们是退不了的,现在只能退回1300多块钱。
几位阿姨表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跟旅行社签了合同,但是合同根本就没有执行,那退款的话肯定就要把所有费用全都退回来。
对此,旅行社的负责人表示,现在的情况是属于不可抗力的,如果损失全由他们一方来承担,这也是不合理的。随后,旅行社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供阿姨选择。
第一,去程车票不退,剩余费用全部退还。第二,所有费用不退,半年内继续提供西藏游的服务。
但阿姨们还是不同意,甚至联系了媒体进行调解,最后旅行社又做出了一点让步,表示可以承担一共2000元火车票的损失。但几位阿姨还是不同意,并且说之前工作人员跟他们承诺了全额退款和买保险的事情。
对此,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全额退款的前提是先发生疫情,在没出发的前提下可以退,他们也是临时接到通知,所以这是不可抗力。其次,买的保险是隔离险,并不是退款的保险。
按照双方的描述来看,我认为旅行社现在给出的解决方案还是可以的,毕竟这个时期,旅行社确实不好做,作为他们来讲,肯定是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的,但如果临时接到通知,那也是没办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有病例就停止相关区域的旅游,并非是常态性做法,如果零星地出现病例,旅行社确实是无法预估的,买票正常旅行规定是正常的。
另外根据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只要旅行社能拿出文件证明,确实是在他们出发后收到的通知,这就要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果旅行社已经为出行产生成本或者顾客产生差旅费,相关的费用都是由各自支付的。至于之前支付的钱,还是要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