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
带来许多机遇的同时
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例如一块有缺陷的
新能源车辆电池引发了火灾
其生产者、销售者及使用者
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一宗因新能源电池
引发的火灾事故纠纷的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因骏某公司车辆电池故障需要更换,电池供应商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邮寄了一组新能源电池。
3月1日,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准备安装该电池时,发现该电池存在碰撞痕迹,便告知骏某公司暂不予安装 ,佳某公司将重新发来完好的电池。
骏某公司遂将该电池存放在自己公司仓库。 3月3日,骏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
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灾系存放于骏某公司车间仓库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起火导致,并认定骏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应能预见涉案电池的火灾隐患,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火灾导致骏某公司财产损失183万元 。
案件提要
对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纠纷的处理,应综合考虑电池缺陷是否足以引起火灾、电池的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等因素,由生产者、销售者及使用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缺陷新能源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应分别对火灾损害结果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火灾系佳某公司邮寄给骏某公司的电池起火导致。佳某公司工作人员在骏某公司处发现电池外壳有碰撞痕迹后,佳某公司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或向骏某公司进行必要的提醒,存在过错;骏某公司将有缺陷的电池直接存放在仓库处亦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骏某公司、佳某公司对火灾损害结果各承担一半责任,故判令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赔偿损失91.5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电池供应商和销售商都应提高对缺陷电池产品的警惕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按照规范要求回收处理。电池的使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严格按照规范存放和使用新能源电池,缺陷电池应当放置在空旷区域,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
本案中双方的过错责任如何确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陈美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新能源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与普通产品不同,新能源电池属于危险品,碰撞后极易自燃,电池的运输、储存及使用都有严格规范要求。
本案中,电池的生产者及使用者对火灾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