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饶舒玮)8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该州于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等内容。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意见明确,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对此,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认为,共有产权降低购房者门槛,支持商品房更好地满足刚需及改善需求,对稳定房地产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剩余产权后续转让过程中,剩余产权如何购买、购买多少产权及购买剩余产权的具体价格等情况仍需根据具体项目合同约定。
此外,意见规定,对于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以购代建”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实施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主要采取市场购买等方式安置;首套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可按照所缴纳契税金额给予补贴或直接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鼓励购房,拉动住房消费,缩短去化周期。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表示,高度重视洱海周边停工、停批项目,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作为,依法依规加快处置进度,化解风险。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