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丹阳
这个夏天,飞盘运动凭借简单易学、装备亲民、社交属性强等独特优势火出了圈。作为“时尚运动类项目”,飞盘运动也被列入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并即将举办全国性的官方联赛。然而,这样一项时尚的运动,在爆火的同时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选购飞盘应先看产品标识
为体验飞盘运动,程某在体育用品商店购买了一个飞盘,回到家后发现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且没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程某认为商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遂提起诉讼索赔。最终,法院判决程某退还商品,商家退款并承担飞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可见,生产销售飞盘产品应当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根据特点在包装上采取适当方式标注产品标识内容,如产品执行标准号等,销售者负有验明所售商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义务。
当前部分飞盘商品并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产品真实情况,例如飞盘的外包装未载明产品执行标准号,有的甚至还缺少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标识。这就会使消费者在购买飞盘时无法全面知悉产品信息而导致产生错误认识,这种情况下,不仅飞盘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同时也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产品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的主要依据,在商品上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有助于消费者准确了解商品的质量等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以,如果经营者在售卖飞盘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醒
飞盘作为一种运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一般性规定,厂家在生产时应确保产品包装上印有相关标识,且标识必须真实。产品包装标识应当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对于国外进口飞盘,只要产品在我国境内销售,理应遵守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该符合相关规定。作为销售者,商家也应当尽到进货检验、审查义务,避免将不符合标准的飞盘摆上货架。飞盘爱好者在选购时应擦亮眼睛,面对价格低廉、包装简陋的飞盘产品须谨慎,购买时要着重查看产品执行标准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
爱好者组队玩飞盘受伤谁担责
虽然飞盘运动简单易学,且相对于注重身体对抗的球类运动更加安全,但其掷盘、跑动、争抢等行为仍具有致伤风险,尤其在对规则不熟悉且缺少裁判控场的情况下,被飞盘击伤、争夺飞盘时撞伤、跑动跌伤等情况时有发生。
群主江某在群聊中发布、组织了飞盘运动,小周参加时,因与小曹争夺飞盘倒地受伤。当日,小曹陪同小周到医院就诊,并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经诊断,小周左膝韧带撕裂,手术住院花费达7万余元。小周认为,自己的损害是小曹在抢夺飞盘时撞击所导致的,因此对方应当赔偿自己损失;江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小曹与江某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小曹适当分担小周的经济损失。
对于飞盘运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的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对于飞盘运动的场地运营者以及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即便损害由其他活动者造成,但如果其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也可能面临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