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提出后,绿色金融受到高度关注。在发展ESG、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如何加强信息披露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重大又现实的问题。
近日,在“CF40·孙冶方悦读会”暨《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及应用研究:全球趋势与中国实践》新书发布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理事长屠光绍等业内专家围绕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健全与完善等问题进行了主题交流。
该书深入分析全球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发展趋势,研究国际标准的内容及其适用性,梳理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推动和实践,并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从监管和市场的角度,为中国可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及可持续投资生态系统建设提供建议。
“中国应在全球统一标准的趋势中与国际保持接轨,但也不能简单地照搬国际标准,应根据我国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屠光绍表示,从全球视角来看,无论是企业管理自身的经济行为,还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或是监管机构完善监管要求,都需要依赖统一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但全球实现完全一致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并不现实。
披露标准需兼顾实质性、定量化、本土化
发布会上,与会嘉宾的一个共识是,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当前需要持续夯实基础,如明确基础概念、完善相关数据统计等,并尽快研发更多的ESG评价分析工具。
易方达基金董事长詹余引建议,自上而下推动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披露标准需兼顾实质性、定量化、本土化。
詹余引解释,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需兼具统一和差异,在跨公司、跨行业和跨地区维度上相对可比的同时,也应识别不同行业特有的ESG问题,引导公司重点披露、提高披露实质性。同时,可持续信息披露需定性和定量结合,仅依靠定性分析难以避免主观偏差,也难以准确判断对公司的影响程度。此外,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的指标应适应国情。
工银瑞信基金总裁高翀认为,当前,可持续投资底层数据的披露标准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境内外商业机构对于可持续投资基本概念还存在差异,这会导致资产管理行业在可持续投资领域产生重大的结果差别。他建议,应在监管支持和协调下形成可追溯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历史数据库。
施罗德投资集团中国区总裁郭炜提出,目前国际上常见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都遵循重要性原则,这意味着企业可自主选择ESG披露信息。这种主观性选择容易导致企业报喜不报忧。尽管监管机构已为重要性原则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判断标准,但“判断标准也要考虑披露成本和效益之间的均衡”。
他建议,监管规则可将主观性纳入框架,或者根据重要性的水平,逐步划定强制披露、半强制披露。在ESG评分上,披露质量高、披露内容充分的企业会被自动奖励,披露质量差、披露内容少的企业会被自动惩罚,如此有利于形成更好的可持续投资生态。
在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度安排上,书中则探讨了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如何结合,并认为未来需要采取渐进性的安排,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在强制与自愿披露之间找到平衡。
屠光绍表示,目前有的国家采取部分强制披露,有的允许自愿披露,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种状态,即“不披露即解释”,介于强制和自愿之间。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可能需要强制披露。
三个维度构建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ESG信息披露同时面向监管者、投资人、利益相关者等不同主体,甚至投资人中的不同类别,各方诉求都不一样。而这源于各个主体定位、背景和关注重点的不同。
基于此,屠光绍指出,在系统深入地分析研究目前国际上被广泛接受的标准和经验,以及国际国内可持续信息披露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课题组进行了多方走访,包括上市公司、资产所有人、资产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突出标准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聚焦标准的可用性。
高翀表示,国内ESG信息披露规制正在形成过程中,目前可参照的统一体系并不是特别完善,信息披露标准也不是特别完备。而如果没有一套共同的标准,没有基于共同标准的数据体系,就没有资管行业统一的投资行为约束。此外,标准背后是理念上的不同和差异,这些不同和差异体现在每一个细分行业,这些复杂问题都需要通过标准来进行约束。
在综合考虑国际组织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和指标,并结合国内客观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后,该书建议从三个维度构建中国统一规范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标框架:一是重视气候等环境信息披露;二是关注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三是遵循现行公司治理规定。